(吉隆坡20日讯)一案未平,一案又起!第三度被控上法庭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今日共面对25项罪名,其中4项涉嫌滥权收取近23亿令吉贿金,以及21项涉及逾20亿令吉的洗黑钱罪名,惟纳吉否认所有罪名。
加上之前的7项刑事失信、贪污滥权和反洗黑钱的罪名,纳吉目前因为一马发展公司(1MDB)和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舞弊案,共面对32项控罪。
承审此案的地庭法官阿祖拉阿薇,批准纳吉以35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认为没有必要禁止纳吉出席任何公开活动。
纳吉的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保证,他们会从明天开始,分阶段支付保释金,直到9月28日为止。
阿祖拉阿薇择订此案于11月16日过堂,纳吉也获准离开法庭,沙菲宜将在下周申请把此案转移至高庭。
根据反贪会提控纳吉的4项滥权罪名,纳吉是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21项控罪,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据第1至第9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涉及洗黑钱活动,即通过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据第10项、第16项至21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30日期间,从自己的银行户头,转账总额21亿9678万6711令吉87仙至Tanore金融机构,以及自己另一个银行户头。
至于第11项至第16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15日期间,涉及洗黑钱活动,总共支付2264万9000令吉给巫统、巫统峇都加湾区部、林顺平(译音)、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和Semarak Consortium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