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因涉嫌滥用职权收取总额约22亿令吉的贿金,今日被反贪污委员会提控上庭,面对4项滥权罪名,惟纳吉否认罪名。
根据4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据首控状,纳吉被控在2011年2月24日和2011年6月14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6062万9839令吉43仙的贿金。
次控状,纳吉被控在2012年10月31日和2012年11月20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9089万9927令吉28仙的贿金。
第三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3年3月22日和2013年4月10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贿金。
第四项控状,纳吉被控在2014年6月23日和2014年12月19日,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官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4993万985令吉70仙的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