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首相敦马哈迪指前朝国阵政府,错误诠释《联邦宪法》第66(4)和第66(4A)条文,并用以通过2015年国家安全理事会法令。
他指出,虽然如此,政府目前无意重新修宪,以检讨有关条文。不过,如有需要,政府会重新研究该条文,以作出更清楚地诠释。
《联邦宪法》第66(4)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必须在接获已在国会上下议院会议三读通过的法案后,于30天内签准;而第66(4A)条文则阐明,即使国家元首没有在30天内签准相关法案,该法案也将在30天后自动成为新法令。
而联邦政府曾分别于1983年、1984年和1994年修宪,以修改联邦宪法第66(4)条款,并增添了联邦宪法第66(4A)条款。
敦马哈迪强调,相关修宪不应被视为限制国家统治者的权力,但它是基于人民主权和人民选出的立法机构的权限下,所作出的修正。
他今日是在国会下议院问答环节,回答巫统瓜拉吉挠国会议员拿督斯里依斯迈赛益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此外,依斯迈赛益在附加提问中挑起马哈迪曾于2016年8月,曾针对后者在位时修改《联邦宪法》第66条文一事,向国家元首道歉。
对此,敦马哈迪指出,他已经不记得是否曾针对修宪一事,向任何人做出道歉。
他说,他当时修宪,是根据国家的需求。
他也解释政府当时三度修改《联邦宪法》第66(4)条文时指出,一开始,政府建议如果国家元首没有在15天内签准相关法案,该法案就会自动成为新法令,但马来统治者理事会不同意。
他说,在经过协商之后,政府同意一旦新法案交给国家元首后,如果国家元首不同意,可在30天内交回给国会上下议院作出修正。上下议院在作出修正后,就会重新提交给国家元首,国家元首没有在30天内签准相关法案,该法案也会自动生效。
但敦马哈迪说,这将耗时30+30天,即60天或两个月来使一个新法案生效,但一些新法案需要更短的时限内通过。
因此,他指出,政府再次于1993年修宪,即国会上下议院通过一项新法案后,如果国家元首没有在30天内签准相关法案,该法案也会自动生效。
他强调, 这是他所知道的,因为当时修宪是他所负责,过后的事不是由他负责,因此他无法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