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日讯)备受瞩目的人民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挑战选大马举委员会取消其提名和竞选资格一案,高庭将在明早9时做出裁决。
高庭法官拿督诺丁哈山指出,由于他需要时间细读诉辩双方的陈词,因此将在明日早上9时才做出裁决。
选委会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首先提出初步反对的数个理由,其一为,法庭没有权限审理任何有关选举的事务、不能质疑选举官的决定,也没有权限判定蔡添强通过原诉传票诉讼方式获得的赔偿。
其二,他引述1987年阿都法达案件判决称,任何对于选举的不满或挑战都应以,也只能以选举诉讼的方式提出,再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一名选举法官来审理。
他说,在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下,选举官的决定乃最终决定,且不能在任何法庭中受到质疑。
蔡添强代表律师古迪亚星则引述1993年梁英明(Leong Ying Ming,译音)案件及2010年蔡添强“咬警案”指出,其当事人并不是来挑战选举结果,而是为了鉴定其法律地位,是否符合参选资格。
“当你入禀(法庭)捍卫你的权利,这与挑战选举结果没有关系。”
他称,由于此案攸关公共利益,因此法庭应厘清当事人的法律地位。
“未来他(蔡添强)是否也不符合参选资格?若出现补选情况又如何?我们不应等到一件事情发生后才寻求法律的庇护。”
他说,选委会作为行政机构,取消蔡添强竞选资格的决定是违法的,更有藐视法庭、侵犯三权分立之嫌。
惟,阿玛吉星反驳称,根本没有所谓的法律地位或权利需要厘清,因为法庭并没有聆审此案的权限。
“起诉人的法律地位是哪来的呢?我们面对的是选举法令,而不是其他的法令,究竟要如何诠释所谓的权利呢?”
今年3月,高庭在蔡添强侮辱警察一案中,将蔡添强的罚款从3000令吉降低至2000令吉;根据联邦宪法48(1)(e)中条文,若人民代议士因刑事罪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超过2000令吉,将自动丧失议员资格。
然而,蔡添强在大选提名日呈交提名表格后,选举官突然以蔡添强被判2000令吉罚款为由,指他不符资格参选。
此前,蔡添强也曾在“咬警案”中被判罚款2000令吉,但他不仅没有丧失国会议员资格,更被获准在505大选中上阵。
因此,选委会此次的决定让蔡添强及公正党大感不满,蔡添强于是在周一(4月30日)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他在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下,具有参与第14届大选的资格,同时也具有资格提名峇都国会议席。
他将选举官安瓦再因和选委会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蔡添强的其他代表律师包括饶兆颖、约翰(John Das)、拿督安美嘉及拉蒂花;选委会的代表律师则有高级联邦律师陆意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