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选举委员会主席丹斯里莫哈末哈欣解释,选委会对第14届全国大选宣传品提出只能使用党主席和署理主席肖像的附加条件,目的是为了确保竞选活动能够和平且顺利进行。
他说,选举委员会调整现有的政策,为本届大选宣传品制定附加条件,也是为了不要混淆选民。
“选委会促请每名候选人或将竞选的政党,不要以能够造成煽动、敌对以及引发不良情绪的方式竞选,必须遵守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4A条文。”
他指出,在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和1981年选举规则(举行选举)中的条规依旧有效。
他提醒各界,包括各党、支持者以及候选人必须遵守选委会、大马皇家警察或其他当局不时发布的法律、条规、条例和指令。
莫哈末哈欣今日发表文告表示,希望从4月28日至5月9日举行的第14届大选竞选活动能够顺利举行,不影响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
他提到,为了监督和执行竞选规则,选委会在全国445个地区设立了“选举运动执法队”(PP-KPR),职责包括巡逻和进行竞选活动、拆除违反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的宣传品、要求警方协助阻止未获得县内警局局长许可的候选人或政党活动,以及控制和协调竞选活动。
第14届全国大选宣传品附加要求:
1)宣传品的装置必须获得许可证,以便能在竞选选区内向民众展示。宣传品的许可证由州选委会主任,根据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第24B(4)条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发出。
2)限制两位主要政党领导人的肖像,即主席和署理主席(或同等职位),必须是基于候选人提名日所登记的政党符号和标志。
3)除主席和署理主席(或同等职位)以外的肖像将不能使用。
4)宣传品可以合并或单独放置两个主要党领导人的肖像。
5)把一个主要党领导人的照片结合在同一宣传品上,仅限于党主席、署理主席、州联委会主席(或相同职位)以及州务大臣或首席部长或候选人(基于候选人提名日所登记的政党符号和标志)。
6)上述提及以外的职位都不允许出现在宣传品。
7)代表政党上阵的候选人以及采用政党符号或标志,必须确保该党符号或标志在选委会下登记。
8)候选人党符号或标志以及注册成为联盟的成员党符号或标志,允许在候选人的选区中共同或分开展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