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联邦法院昨天印裔妇女英迪拉争子案中,做出了标杆性的裁决,宣判父母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无效,宪法专家认为,联邦法院的判决不管是对国会,抑或是往后的类似案件,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宪法专家拿督沙林法鲁奇视这项判决为我国法律的一道新风景,也乐见单方面改教案件的尘埃落定。
“这是新的法律,我相信也是正确的法律。过去整整10年的争议终于了结。”
他在接受《东方日报》访问时指出,联邦法院的裁决对所有人、事、物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有权推翻先例。
“这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国会没有决定我们法律的权利。宪法将决定法律是什么,而法庭则是负责诠释宪法的定义。”
“所以我们不能说法院的判决违反了任何条规,我们应该说的是,任何有违法院判决的决定,都是错误的。”
去年8月,内阁在国会通过《2017年法律改革(结婚与离婚)法令修正案》,抽出禁止父母为孩子单方面改教的第88A条文,引起各界的批评声浪。
法令处模糊地带
第88A条文曾被视为卷入单方面改教风波者的佳音,一方配偶不得擅自替孩子改奉伊斯兰教;惟,在修正案通过后,相关法令一直处在模糊地带。
沙林法鲁奇指出,联邦法院的判决乃是最终判决,任何与这项判决相左的法令,都应该被修正,否则被将视为违宪。换言之,联邦法院在英迪拉案中的判决将凌驾于有关修正案。
他表示,这项判决符合联邦宪法第12(4)条文的精神,且须与联邦宪法第8章同读。
第12(4)条文阐明,18岁以下者的宗教必须与父母决定;在第8章下,单数词(singular)包含双数词(plural),双数词也包含单数词。这意味著,“父母”并不是指“父亲”或“母亲”,而是指父母双方。
“除非是父母其中一方已经过世,否则,为何其中一名配偶拥有优先权呢?为何父亲的重要性可以凌驾在母亲之上,或母亲的重要性大于父亲?”
联邦法院五司之一的丹斯里再农阿里昨日在宣读判词时说,国会在1988年修改联邦宪法第121条文,移除“司法权”,加入第121(1A)条文,但有关条文法并没有剥夺民事法庭审理涉及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案件权利。
“第121(1A)条文并没有阻止民事法庭继续行使司法权,审理联邦宪法下的一切事务,不管是不是改奉伊斯兰教事宜。”她说,这个条文也没有剥夺民事法庭既有的司法权,即进行司法审核,或诠释法令和宪法的权利。
“第121(1A)条文并没有阻止民事法庭继续行使司法权,审理联邦宪法下的一切事务,不管是不是改奉伊斯兰教事宜。”她说,这个条文也没有剥夺民事法庭既有的司法权,即进行司法审核,或诠释法令和宪法的权利。
以上诉庭主席丹斯里祖基菲里阿末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也指出,民事法庭的权限是我国宪法的基石,绝不能被轻易剥夺,或将之赋予伊斯兰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