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为了更有效地打击“假牙医”现象,卫生部今日向国会提呈《2017年牙医法案》一读,任何人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提供牙医服务,可被判坐牢不超过6年,或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
该法案是由卫生部副部长拿督斯里希尔米提呈,该法案第6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没有在该法令下登记,不能提供牙医服务。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年。
所谓的牙医服务,包括治疗及预防口腔疾病、进行牙医手术、植入假牙、补牙、牙齿整形、齿颚矫正、针对假牙或牙冠提供谘询、施打麻醉或镇静剂,以及直接或间接提供牙医服务。
法案第63条则指出,假冒牙医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30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6年,或两者监施。重犯者可被罚款每日不超过1000令吉。
法案64条阐明,若有牙医在职衔上冒称是牙科专科医师、牙科手术医师、牙科教授等,一旦罪成,则可被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1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法案根据法案第5附录,牙科治疗师所能提供的服务包括为18岁以下者进行口腔检查、局部麻醉、拔乳牙、防蛀补牙、牙齿涂氟和洗牙,推广牙科知识,在牙医监督下进行口腔内摄影。
此外,法案也赋权政府,成立新的大马牙医理事会及大马牙科治疗师局,监管牙医操守。
法案指出,大马牙医理事会将负责鉴定登记牙医,鉴定其资格并发出认证,监管牙医考试,同时监管牙医领域操守等。
至于大马牙科治疗师局(Lembaga Juruterapi Pergigian Malaysia)则是负责登记牙科治疗师,牙科治疗师只能在牙医的直接监督下进行治疗。
此外,卫生部总监可在法案第70条文下,委任官员针对此法令展开执法,执法官也将拥有与警察同等的权力,并且可按刑事程序法典进行逮捕。
法案第73条及74条赋权执法官,查封非法提供牙科服务的场所,以及没收所充公的物品。如有人试图闯入执法官查封的场所并移动医疗纪录,一旦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或被监禁不超过4年,或两者兼施。
《2017年牙医法案》通过并生效后,较早前的《1971年牙医法令》就会自动失效,较早前成立的大马牙医理事会也自动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