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 政府上周四(23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7年危险毒品(修正)法案》,废除贩毒罪成强制死刑的条文。律师公会欢迎这项修法,但该会也认为,修正案中的司法斟酌权,不应只仰赖总检察署的书面证明。
律师公会主席乔治瓦鲁吉斯今日发文告表示,修正案新增的第39B(2A)显示,法官若要改判处终身监禁或15鞭以下的鞭刑,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包括逮捕时没有证据证明毒品买卖活动,不涉及陷害教唆,仅牵涉运毒,以及总检察长要以书面证明,嫌犯协助当局打击大马国内外的贩毒活动。
法案注解也表明,若罪成者的情况符合第39B(2A)(a)、(b)或(c)条文,法官依然须考量总检察长的书面证明,即罪成者曾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贩运毒品活动。
“法官在行使斟酌权时还要受限于总检察署的书面证明,是非常令人忧心的事。如果没有发出相关书面证明,法官在判刑时就没有斟酌权。”
他说,若证据已证明了被定罪者只是涉及运送及携带危险毒品,就没有需要任何证书证明被定罪者曾经协助执法机构瓦解大马境内及境外的贩运毒品活动的必要,况且法案也没有写明“协助”的定义。
乔治瓦鲁吉斯指出,更令人担忧的是至于被定罪者是否会被判死刑还要视总检察署认为被定罪者是否“有用”或功利价值。“这表明了一个人的生命权不是他们的基本权利,而是要取决于检察官没有发出书面证明。”
他说,联邦宪法第5(1)条文阐明,人们不应被剥夺其生命或人身自由;检控官虽然有提出或终止刑事提控的权力,但没有做出判刑的权力,因此司法斟酌权不应该受限于任何书面证明。
因此,他呼吁政府暂时不要通过有关法案,并在重新草拟法案后,才重新提呈于国会,以便真正让法官拥有斟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