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2017年私人乐龄保健设施及服务法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法案规定所有为4个或以上乐龄人士提供照护的私人乐龄保健照护中心须申请执照,否则将被罚款。触法的个人将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组织则将被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
不过,在《1993年护理中心法令》下登记的私人照护中心,则被视为已拥有执照,执照有效期是法案生效后的5年期间内。同时,《1998年私人保健设施及服务法令》下登记的私人保健设施也不在此法案管辖范围内。
《2017年私人乐龄保健设施及服务法案》今早是由卫生部长拿督斯里苏巴玛廉提呈一读,法案中的乐龄人士的定义为60岁或以上人士。由于该法案所管辖的是为4个或以上乐龄人士提供照护的私人乐龄照护中心,照顾亲戚的情况不在此例。
该法案第5条文指出,提供乐龄私人照护服务的地点,可以是住宿设施、日常照护中心(每天超过3小时,每周至少3天)、部长指定的任何设施,或是以上三者的结合。卫生部总监有权制定关乎上述设施的规定。
法案的第III部分和第IV部分赋权卫生部总监批准执照的权力,执照有效期为3年。总监也有权拒绝执照申请及批准执照转让,若在未经许可下擅自转让执照,个人可被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组织则可被罚款不超过3万令吉。
医护员持有执照
法案第V部分则阐明,执照持有者必须该照护中心所聘用的医护人员持有执照、照护服务完善,妥善安排值班,向卫生部总监提交年度报告,确保有一名负责人管理乐龄人士的照护和设施等。
执照持有人也必须制定政策,包括设立投诉机制。执照持有者或负责人也必须拥有被照顾者的紧急联络人,以便能在发生紧急状况或被照顾者逝世时,给予通知。
法案第IV部分列明私人乐龄照护中心可能被撤销执照的情况,其中包括聘用不符合资格人员的乐龄照护中心,可被撤销执照。
该法案第42条文也允许未达乐龄人士标准的60岁以下者,也可以被接收进入私人乐龄照护中心,但必须满足卫生部长所列出的条件。
此外,与此法案相关的《2017年护理中心法令修正案》今日也在下议院提呈一读,修正案新纳入的第11B条文将允许双方并非同样是乐龄人士的夫妇,住进同一个私人乐龄照护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