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台湾偶像剧《犀利人妻》爆红,这剧成功地描述了社会所认定“外遇”的情况,即原本美满幸福的婚姻,却因第三者的介入而破坏了原有的幸福。无论是在戏里戏外,当我们不幸碰上伴侣有外遇或出轨时,要如何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改变?
陈云娟表示,法律只受理另一半有肉体的外遇。
她说,站在法律的层面,若是另一半有肉体上的外遇,其伴侣才能以这个理由入禀法庭,向法庭申请离婚。如果另一半是在精神层面上的外遇,是比较困难去证明这个事实。
“法律要求的是证据。若是另一半在心里上有外遇,我们是比较难有白纸黑字去证明这个事实。但是我们每个人的心里面都有一把尺,而我们其实都知道那个证据就在我们的心里。我们现在已经把这个外遇别名为情感外流。”
另一方面,林思廷律师指出,若是夫妻中的单方面要以对方通奸的理由,必须要在半年的时限内完成向法庭申请离婚。
她说,夫妇单方面在知道出轨的事情后,若是超过半年以上还没有采取行动, 就不能以通奸的理由为依据,向法庭申请离婚。
“若是你的婚姻关系来到了一个无可挽救的地步,你就可以用通奸的理由为依据入禀法庭申请离婚,把情妇或者是情夫列为是案件的第二答辩人。”
她指出,离婚纸也会有一份副本传达给情妇或者是情夫,然后要求他们出庭作出解释或者是作答辩。“我觉得这方式可以形成阻遏的作用,即你(第三者)插足我的婚姻,则你必须要为你所作出的行为负上法律的责任。”
她补充,若是单方面知道对方出轨的事情已经超过半年之久,单方面只能用其他的理由向法庭申请离婚。
“你可以用其他的理由,这比如是指对方有不合理的行为,如老公在外面是有花天酒地。而对方这些不合理的举止,导致你和他无法再相处下去作为是离婚的理由。”
林思廷表示,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惩罚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
“我们可以提控婚姻关系中的第三者,向他或她索求金钱上的赔偿,而最高的赔偿金额是10万令吉。但是我们经常所碰见的情况,在程序上我们是要求第三者支付赔偿,惟私地下却是由先生去支付这笔款项。”
“这也有很多的情况是第三者实在是太嚣张,他或她们说我也不怕你,他或她们有句话说不被爱的才是第三者,所以你(现任)放手吧。但是既然我们有去注册婚姻,而法律对于合法妻子的保障,即你(第三者)要插足我的婚姻,那你就应该要负上法律的责任,而不是逍遥法外或是这么嚣张的说,你(现任)能把我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