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9日讯)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宣布撤销抵触1959年年禁区法令一案的上诉,即日起入狱服刑,刑期为1个月。
经过长达5年的审讯,案件出现了意外的转折,蔡添强在毫无预警之下撤回了上诉,接受地庭原有的裁决,即监禁1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
由于事发突然,以拿督维拉莫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在聆听蔡添强读出辩词后,宣布暂时休庭;并在约25分钟后重新开庭,一致接受蔡添强撤销上诉的决定,维持地庭于2014年的原判。
“我们接受上诉人的申请,这是上诉人的权利。我们批准上诉人的申请,刑期从即日起执行。”
其他二司为拿督斯里扎卡利亚及拿督阿都卡林。
蔡添强也是峇都区国会议员。身穿浅蓝色衬衫的他在上9时左右抵达上诉庭,精神状态极佳。
他在被告栏宣布撤销上诉,并解除辩护律师苏仁德拉,拉蒂花及沙希的职务。
“如果改变这压制性与腐败制度的代价是坐牢,我已经做好准备坦然接受。我必须强调,接受坐牢并不等同于我承认犯错。相反地,我必须强调犯错的是我们的政府。”
他指出,地庭的判决是个荒谬的指控。
“这是很荒谬的提控。我是被警方强行扣留在警察训练中心(PULOPOL),然后又被控拒绝离开禁区。”
他在聆听法官的判决后神情自若,面带笑容,逐一与庭内的支持者握手,接著在庭警的护送下离开法庭。
无论如何,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并不会受到影响。
根据联邦宪法第48(3)条文,一名国会议员若在刑事罪下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高于2000令吉,则将丧失代议士的资格。
根据控状,蔡添强被控于2012年4月29日凌晨2时30分,不遵守助理警监拉惹古柏的指示,拒绝离开在1975年禁区条例下被列为禁区的警训中心,因而触犯1959年禁区法令第4(2)条文。
吉隆坡地庭于2014年1月23日裁决蔡添强罪成,判处监禁1个月及罚款1000令吉。
他接著向高庭上诉,高庭于去年9月30日维持地庭原判。
在场者包括公正党主席拿督斯里旺阿兹莎,副主席努鲁依莎,妇女组主席兼安邦区国会议员祖莱达,诚信党瓜拉登嘉楼区国会议员拉惹卡玛鲁,净选盟2.0主席玛利亚陈,协调员曼迪星,全国人权协会主席拿督安美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