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敦查基强调,只要“创意性”及“建设性”地诠释《联邦宪法》,政府以“附加法官”的方式让2名大法官延任,并不违宪。
他说,联邦宪法应以更“创意性”和“建设性”的方式进行解读,因宪法必须是符合时代,以便解决当前的问题和挑战。
他指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22(1A)条文,国家元首可以基于任何目的,任命附加法官。
“不幸的是,延长委任丹斯里劳勿斯和丹斯里祖基菲里,成为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的做法,遭到他人的质疑,这纯粹是技术性问题,并反映了我们对法律的僵化和迂腐的看法。”
查基曾经担任3年首席大法官,并在2011年退休,他发表文告指出,大马与其他英联邦国家不同,其他国家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可达到70岁或更高。
“但大马却强制,高阶法庭以上的法官必须在66岁退休,最多只能延长6个月。”
他说,劳勿斯和祖基菲里是在今年4月分别被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和上诉庭主席,但两人却要在上任后的4个月和6个月内离职。
他说,前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和首相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才会分别援引宪法第122(1A)条文以及122B(1)条文,向国家元首建议,延长两人的任期。
确保行政效率
他表示,阿里芬在经过多次的咨询和考虑后,才按照第122(1A)条文,向元首提出此建议,目的是为了确保连续性和行政效率。
“第122(1A)条文清楚的阐明,国家元首可根据首席大法官的建议,以何种目的或在期限内指定任何在大马高阶司法单位任职的人,成为联邦法院的附加法官。”
他说,国家元首有权接受或拒绝首席大法官的建议,而如今的情况下,国家元首看到了此任命能够确保连续性,才同意任命附加法官。”
查基也反驳各方的质疑,如附加法官必须是已退休人士以及首席大法官和附加法官必须是不同人出任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