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7日讯 )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国民登记局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时,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 Majlis Fatwa Kebangsaan)所定立的教规。
上诉庭法官拿督阿都拉曼在29页的判词中指出,国民登记局不能因为伊斯兰教规,拒绝让孩童的报生纸名字上冠上父名。
法官说,登记局总监身为政府公务员,他的权限是属于民事权限,其权力也只局限在决定孩子的父母,是否已遵从《1957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的条文,而这项法令已经概括了所有非婚生子女,包括穆斯林及非穆斯林。
他强调,国民登记局总监必须根据《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履行职务,若申请者已符合所有条件,就应该批准他们的申请。
本案的起诉人是一对穆斯林夫妇,他们在2009年结婚,并在结婚的5个月又24天后,即2010年4月生下孩子。
他们在孩子出生2年后,才向国民登记局申请报生纸,不过当他们在2012年3月6日领取报生纸时,赫然发现孩子的名字后并非冠上父名,反以“阿都拉”的名字取代。
孩子的生父在2015年2月申请,以便纠正这项错误,结果竟然遭登记局拒绝,理由是这名孩童并非正式的婚姻生下的孩子。
登记局总监更以伊斯兰教规为理由,宣称非婚生子女不能冠父名。
夫妇俩遂以孩子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孩子入禀法庭申请司法审核,并将国民登记局、国民登记局总监及大马政府列为答辩人。
我国穆斯林的姓名采取冠父名的制度,即名字后面加上父亲的名字,而伊斯兰教规理事会之前曾定立教规,禁止非婚生子女使用生父的名字,反而须以“阿都拉”的名字取代。
法官阿都拉曼表示,根据法令,国民登记局在处理有关申请,无需考虑伊斯兰教规的任何基本原则。
他补充,法令已经阐明,任何人承认本身是孩子的生父,就可在孩子的报生纸上填上父亲的名字。
他认为,登记局总监拒绝孩子的名字后冠上生父名字,是不理智的决定。
伊教规没约束力
“我们重申,伊斯兰教规并不是法律,也没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有关教规是在国会通过并成为法律,否则,就不能算是法律。”
阿都拉曼强调,《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A(2)条文未赋予总监权力,忽视一名父亲要为孩子冠父名的希望,也没有赋权总监权力,去决定孩子的名字应冠上“阿都拉”。
他说,《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未分别对待穆斯林及非穆斯林孩子,第13A(2)条文也没有说明穆斯林孩子在登记名字时应受到与非穆斯林孩子不同的待遇,更是没有阐明所有穆斯林非婚生子女必须冠上“阿都拉”。
“一个宗教单位所发出的教规只是涉及伊斯兰法律或伊斯兰法规,这与国民登记局总监职务,毫无关系。”
上诉庭三司成员还包括拿督东姑麦蒙以及潘斯里扎丽哈,他们是在今年5月25日批准这夫妇的申请。
上诉庭批准让这名孩童冠上父名,不过,为了保护孩子的身份,法庭未公开申请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