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5日讯) 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人事务部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法案修正《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及《2011年商品说明法令》,规定商家所展示的商品价格,必须概括所有政府税务及收费,以及其他收费。
贸消部副部长拿督亨利逊阿贡今天在下议院提呈《2017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修正)法案》及《2017年商品说明(修正)法案》一读。
根据贸消部所提呈《2017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修正)法案》,在原有的第10A条文之后,加入全新的第10B条文以及第10C条文。
法案第10B(1)条文规定,任何人展示、宣传、发表或报价商品或收费,或导致商品或收费之展示、宣传、发表或报价,有关价格必须纳入所有政府税务及费用,以及相关人士所征收的其他收费。
法案第10B(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抵触第10B(1)条文,形同已抵触法律。
贸消部长拿督韩沙再努丁今天在下议院提呈《2017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修正)法案》以及《2017年商品说明(修正)法案》一读。
贸消部建议,加入第10C条文,即控制官有权向商家索取资料,第10C(1)条文阐明,控制官可通过书面通知,指示任何供应或献议供应商品及服务者,在限定期限内向控制官呈报涵盖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的文件或资料。
法案第10C(2)条文指出,任何接受指示呈报文件或资料者,所呈报的文件或资讯必须真实、准确及完整。
贸消部认为,通过收集相关资讯,政府能够取得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资料以进行分析,有助于政府监督市场上的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
任何人若抵触第10B及第10C条文,可在第57条文下被判刑,初犯的公司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再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25万令吉。
若抵触法令者为个人,初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再犯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也寻求修正第28(1)条文,以允许助理控制官可进入任何商业场所检查商品价格及服务收费。
贸消部也配合《2011年价格管制及反暴利法令》的修正,提呈《2017年商品说明(修正)法案》,将原有的第15条文修改为第15(1)条文,并加入全新的第15(2)、15(3)及15(4)条文。
《2017年商品说明(修正)法案》第15(3)条文规定,任何在《2014年消费税法令》下登记的人士,必须在控制官与关税局总监商讨并调整关税局指令后,也必须遵守控制官所发布的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