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7日讯)2大主因让陈长锋胜诉!
陈长锋律师团之代表张守江表示,这2大主因是砂州议长“越权”误导议会,以及错误诠释法律。
他指出,砂州议长无权通过州议会,误导议会内的议员们撤销一名议员的资格,不过,若他们想挑战选举结果,他们可将案件带上选举法庭。
张守江今日在古晋法庭宣判陈长锋胜诉后,接受媒体访问时指出,选举法庭当时已有判决,仅是对方没有提出上诉,反而想通过州议会裁决撤销陈长锋议员资格,这并不合适。
“除非是在中选成为议员后才犯错,那么州议会就有权对后者采取行动,基于这个论点,我们律师团对陈长锋的案件有信心及胜算。”
他续称,议长在州议会处理陈长锋的案件上,在程序上存在极大的偏见,因为在三权分立的情况下,议长没有这个权限。
他补充,议长还自己诠释法律第23和24宪法条文,但要诠释此条文,是法庭的权限,而非议长本身,然而议长将自己当成是法官来诠释之,但议长的诠释出现很大的瑕疵。对此,法官今日认为议长的诠释是错误的。
另一名律师成员团之一的黄庆伟称,今日高庭明显地带出一个讯息,即砂州议长做好本身立法角色即可,勿干涉司法权限。
“我国三权分立的精神一直都还存在,在1963年建国契约当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这个三权分立,但它仍然存在。”
他指出,今日之判决也象征著马来西亚法制精神抬头的一个判决,有权位者不得随意使用权利,甚至滥用,务必遵守自然公义法则。
他说,自然公义原则在共和联邦法制底下,是任何机构一旦在做决定时,只要是影响到人的权利,自然公义法则就不能被抛弃。
“对于今日的判决,我方非常感动也非常满意,这代表著马来西亚法制精神一个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