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学院生疑似遭到网络霸凌,无法走出阴影,选择了结生命一事,让“网络霸凌”再次成为社会关注。
林信亿律师表示,网络的便利提供机会让霸凌者有意识或无意识之间伤害了别人,但是受害者很难从现有的法律上获得支援。
她表示,现有的法令当中,和网络霸凌较为有关的条文,有刑事法典503条文(恐吓)、507条文(透过匿名通信方式进行刑事恐吓)或509条文(故意用言语或姿势侮辱他人)。
“但是被霸凌不一定意味著遭到恐吓,如果受害者被骂‘矮冬瓜’,这有可能构成用言语或姿态侮辱他人的刑事罪吗?”
她称,因此现有的刑事法典很难细化,或是能够针对网络霸凌形成管制。
林信亿指出,马来西亚多媒体及通讯法案中的221条文(禁止个人散播冒犯性或是令人不愉快的内容),是所有法令当中最接近与网络霸凌相关的条文。
她指出,在查询该法案的指南后,得知比较猥亵、暴力、吓人、侮辱性的都符合冒犯性以及令人不愉快内容的定义。
“但是,这份指南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效应的;而法令当中也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冒犯性以及令人不愉快的内容。”
林信亿遗憾说,由于相关条文没有详细阐明,因此无法对网络霸凌行为形成阻吓或是惩罚。
此外,她表示,鉴于大马目前尚未有任何法令管制网络霸凌,因此民众一旦面对网络霸凌事件,需向警方投报,并附上网络留言的截图作为证据。
她称,报案后,就必须向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MCMC)举报,并由该委员会展开调查。一旦确认霸凌者过失后,委员会可口头警告该名人士撤销网络留言,或是提控并罚款两万令吉。
“不过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本身没有办法提供保障,我们反而必须依靠警方或是委员会,视乎他们是否愿意展开调查。”
她也说,随著手机越来越普遍,上网的普及率增加,一些学生选择利用网络这平台,而并非在学校霸凌同学。
“这种现象不只是发生在青少年,成人也有出现类似的现象,即转移至其他平台进行攻击。”
询及施暴者霸凌他人的原因,心理辅导师梁婷婷指出,这与施暴者的个性特质以及行为准则有关。
她表示,霸凌者也有可能是因为从众行为,即担心若不一起进行霸凌活动,将会遭到其他朋友的唾弃。
她指出,实际上有些霸凌者过往也曾遭到霸凌,形成恶性循坏,“他们觉得我不能够这么软弱,我也要站出来成为霸凌者。”
她说,一旦深入追究,就会发现这些霸凌者实际上,可能面对家庭因素,包括缺乏家人鼓励、父母的管教过于严厉等,“他们无法处理这样的情绪,就只好发泄在比他弱的人身上。”
嘉宾DJ:林信亿律师、注册心里辅导师梁婷婷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