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于这个资讯爆炸的时代,报章、网络、社交媒体充斥著大量的资讯及信息;可是,这些读到、看到或听到的一切是否属实呢?一旦你所相信的资讯是假资讯,你针对此进行评论或转发,法律角度而言,又会构成什么罪名呢?
陈键汉律师指出,在大马,当局针对假消息及新闻,制定了数条相关的法律条文。
他解释,在大马,诽谤可以是民事案,也可以是刑事案(刑事法典499条文刑事诽谤)。
“一般上我们在报章上看到的诽谤案件都属于民事案,即在《1957年诽谤法令》下被控。”
他指出,若要起诉一人诽谤,至少需证明3个条件:一、证明那个人所说的话、或所用的文字,具有诽谤成份;二、诽谤的言论清楚指向或辨认所指之人,乃是起诉人;三、诽谤的言论已被刊登(包括纸媒及社交媒体),让第三者得知。
AiFM主持人邱淑霖举例,当A说所有政治人物都是骗子,不能起诉他诽谤,因为这句话过于笼统,同时也未指名道姓;惟她强调,若A说,某某政党的第二领导人是骗子,尽管A没有指名道姓,但只要大多数读者能够确认被诽谤者是谁,就已经符合诽谤的元素。
陈键汉补充,若A指责B愚蠢,但是没有第三者在场,即不符合第三个元素,不构成诽谤。
他指出,一旦被起诉诽谤,答辩人可以提出言论属实、合理评论、无意诽谤、特权等理由为自己辩护。
他举例,A指B贪污,并受贿5万令吉,如果能够证明这件事是真的,即言论属实,A无罪。
至于合理评论,即A所说的诽谤性言论,必须出自于出自于内心深处最诚实的表达,同时所说的话涉及公众利益。
针对特权这辩护理由,陈键汉举例,若A引述法官判词评论B,A即拥有绝对权利;至于有限特权(也称有条件特权),A是以道德义务及法律层面说出一番涉及公众利益的话。
“比如,A公司的某员工B犯下欺骗及偷窃,A把此事记录在案;当B的新雇主打电话来询问关于B的事情时,A可以告知B曾经欺骗及偷窃的事情。若A被起诉,A能够以这理由辩护,因为他是为了未来雇主的利益著想。”
同时,刑事法典499(诽谤)条文阐明,任何人通过说话或阅读或看得见的形式,制作或刊登任何伤害某一个人的声誉,已诽谤他人,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两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他举例,A说B是个很诚实的孩子,他从来没有偷过C的手表。他指出,A这样的举动有意图促使他人相信B曾经偷过C的手表,以这样的情形而言,A已经构成诽谤罪。
陈键汉补充,若A被问及谁偷了C的手表时,A指向B;或是A花了一幅画显示B拿了C的手臂在逃跑,都属有意图促使他人相信B偷了C的手表,已属诽谤。
他总结说,无论是应付来自国内还是国外的假消息和伪新闻,民众应该先检查事实,并把事实和意见分开,切勿立刻转发,最好向有关部门求证。
嘉宾DJ:陈键汉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