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 人力资源部长拿督斯里理查烈今日提呈2017年私人职业介绍所(修正)法案,加强监督私人职业介绍所并保护求职者的及外籍人士,包括禁止私人职业介绍所向求职者及外籍人士征收额外的收费。
法案强调,私人职业介绍所不能向求职者或非大马公民的职员征收额外收费,例如30令吉及以下或50令吉及以下的注册费。
介绍费方面,私人职业介绍所只能向在国内或国外成功就职的大马人,征收不超过首月基本薪资的25%介绍费,至于在大马境内成功就职的的外籍人士,则只能给征收不超过一个月的首月薪资作为介绍费。
这项旨在修正1981年私人职业介绍所的法案,要求所有业者若遗失执照或执照有所毁损,都必须重新申请执照,若业者要开设新分行,也必须向当局申请执照。
根据法案,私人职业介绍所也必须依据本身的执照类型,在获得执照时,必须支付保证金给劳工局。
法案也寻求取代原有法令的第7条文,法案第7(1)条文阐明,任何人不能在没有执照的情况下进行招聘的工作,若有人抵触上述条文,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或被判入狱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第9(1)(b)条文阐明,在申请私人职业介绍所的执照时,负责介绍所事务的董事必须是大马公民以及不是破产人士,更重要的是,任何曾在反贩卖人口及强迫劳动相关法律下被定罪人士,都不能担任这个职位。(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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