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 《2017年性侵儿童法案》阐明,性侵犯儿童罪行包括肢体性侵及非肢体性侵罪行,这意味著即使与儿童没有肢体上的接触,也可能构成性侵儿童罪。
法案第15条文阐明,任何人若肢体性侵儿童,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及鞭笞。
肢体性侵儿童包括出于性欲触摸儿童躯体的任何部分、让儿童触摸他人身体的任何部分、让儿童触摸本身的身体或在没有性交的情况下与儿童有身体上的接触。
法案指出,有关触摸行为,包括使用身体任何部分或其他物体来触摸儿童的身体,也包括隔著衣物触摸儿童的身体。
第16条文阐明,任何人若非肢体性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超过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该条文指出,任何人若出于性欲,刻意向儿童说出任何字眼或发出任何声音,或做出任何动作或出示任何物体或身体的任何部分,可被视为非肢体性侵儿童。
任何人若出于性欲而让儿童向其他人展示身体或身体部分,重复或频密跟踪或监视或联系一名儿童,也被视为抵触上述条文。
法案指出,任何人若使用画面、声音及文字或结合上述元素的色情物品,或儿童身体上的任何部位,或让儿童涉及与性相关行为来威胁儿童,也已抵触上述条文。
条文也阐明,任何人儿童在场的情况下,进行与性相关的行为、导致儿童观看相与性相关的行为、导致儿童看或听任何形式的性相关行为,以及让儿童涉及与性相关的行为,都可被视为非实质性侵儿童。
法令第12至14条文阐明有关诱骗儿童的罪行及刑罚,其中,第12条文阐明,任何人若与儿童有性交流或鼓励儿童进行性交流,一旦罪成可被监禁不超过3年。
不过,任何人是为了教育、科学或医学原因而与儿童有这方面的交流,则不会在这项条文下被对付。
根据第13条文,任何人若是为了诱骗儿童以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性侵儿童而接触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5年及鞭笞。
例如,A伪装成少年并在社交媒体认识儿童Z,目的是要利用Z拍摄儿童色情物品,尽管A未曾与Z见面,A还是可在第13条文下被控。
“A通过电邮认识儿童Z并与Z成为朋友,但A的目的是要让友人B和C强奸Z,A不曾与Z见面,A已抵触这项条。”
第14条文指出,任何人在诱骗儿童后与儿童见面以促成制作儿童色情物品或性侵儿童,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10年及鞭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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