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 )首相署提呈2017年法官酬劳(修正)法案,一旦通过,将允许连续服务至少5年的法官可在任何年龄退休,而不失去退休金。
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天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这项法案一读。
这项法案主要是修正1971年法官酬劳法令第8(c)条文,让连续服务至少5年的法官,可自由选择退休年龄。
首相署寻求进一步修正法案,将法官正式被擢升前,担任司法专员的年资,也计算在内。
法案也阐明,当一名法官受到国家元首委任担任其他职位,若这期间必须放弃法官的职位,无论在任期届满后是否重新受委为法官,该法官在其他单位的年资,也被计算为法官的年资。
此外,若法官受委担任涉及国家利益的职位,该法官在这项法案下所应享有薪酬,将由该法官所服务的单位所支付。
若一名联邦法院法官、上诉庭法官或高庭法官为担任涉及国家利益的职位而放弃法官职位,之后因年届退休年龄而无法重新受委为法官,他们将在第8(a)条文下,被视为是已服务至66岁并退休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