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日讯) 上诉庭批准“伊斯兰姐妹组织”(SIS)的上诉,允许该组织针对被标签为“乖离伊斯兰的组织”的伊斯兰裁决(Fatwa),在高庭进行司法复核。
上诉庭三司拿督东姑麦蒙、拿督阿都拉曼以及拿督扎丽哈一致认同伊斯兰姐妹组织代表律师苏仁德拉阿南的陈词,裁决将案件交回给高庭,并委任另一名法官来审理。
东姑麦蒙在读出判词时指出,三司不认同高庭法官拿督哈妮峇的裁决,即民事高庭无权审理挑战伊斯兰裁决,并择定3月9日为案件过堂。
她也谕令,上诉方可拿回已向法庭支付的按柜金。
苏仁德拉在陈词时指出,雪兰莪雪兰莪理事无权对这家登记为一家公司的伊斯兰姐妹组织,标签为“乖离伊斯兰的组织”,更是无权要求马来西亚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监督及限制该组织在社交媒体发表与宗教自由及多元主义的言论。
他强调,伊斯兰姐妹组织所要挑战的是有关伊斯兰裁决已违宪,而不是挑战伊斯兰裁决的内容,因此不存在民事法庭不能审理伊斯兰事务的问题。
“根据案例,国会确实不能拟定州法律,但这不代表民事法庭不能去审理州政府所拟定的法律。”
伊斯兰姐妹组是与前首相署部长拿督再益依布拉欣以及女权活跃分子再娜安华联合向高庭提出申请,他们将雪州伊斯兰裁决理事会、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以及雪州政府列为答辩人。
2014年7月在宪报上颁布伊斯兰裁决指出:“伊斯兰姐妹组织论坛(大马)宣扬宗教自由主义及多元主义,因此,该组织已乖离伊斯兰教义。”
该裁决也允许取缔及扣押被视为宣扬宗教自由主义及多元主义的出版物,并要求大马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监督及限制该组织在任何社交媒体上发表类似的内容。
哈妮峇在2016年6月24日接纳答辩人的初步反对,认同民事高庭受限于联邦法院针对数宗案例所作出的裁决,并认同联邦宪法121(1A)条款已清楚阐明,民事法庭无权审理任何隶属伊斯兰法庭权限的案件。
伊斯兰姐妹组织执行董事罗占娜在休庭后表示,对上诉庭的裁决感到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