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 )国会通过涉及宗教团体收入的《1967年所得税法令》修正案,而内陆税收局今日确认,除了信徒的捐款,宗教团体来自商业、租赁的收入,必须缴纳所得税,无法享有豁免。
这个所得税修正案对宗教团体构成影响,尤其基督教和佛教团体。之前许多宗教团体对该修正案所知甚少,纷纷要求政府厘清此事,而内陆税收局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宗教团体来自商业、租赁的收入须缴纳所得税,无法享有豁免。
内陆税收局说,2017年财政预算案中提出修正《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6章节第13(1)(b)条文,旨在厘清适用于宗教机构或组织的收入免税法律。
内陆税收局指出,在这项修正案之前,纳税人对于宗教机构的收入免税资格感到混淆,是否自动在第13(1)(b)条文下获得免税,或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6)条文下需要获得内陆税收局总监批准。
内陆税收局称,随著《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3(1)(b)条文的修正,明确规定来自信徒捐款的收入,纯粹用作宗教发展和实践宗教信仰,将有资格豁免缴纳所得税。
该局强调,这个豁免是所有宗教都可享有。
不过,内陆税收局说,宗教团体来自商业化用途或租金的收入,在《1967年所得税法令》下是无法享有豁免纳税,不涵盖在第6章节的免税条文内。
内陆税收局解释,在扣除来自商业化用途或租金的所有收入后,所剩下的就是需要缴税的收入。这种处理符合《1967年所得税法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