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人往往因为义气与信任,同意了朋友或亲戚的要求,成为借贷担保人。殊不知自己在成为担保人以后,也需付上很大的责任与风险。
当欠债者无法偿还贷款的时候,债权人都是会找上担保人追讨债务,担保人到时才发现自己惹祸上身的话为时已晚,且举债人及担保人都无法偿还债务的话,债权人分分钟都会采取法律对付,向法庭申请欠债者及担保人破产。
对担保人采取法律行动,在道德上或许有点残忍,不过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在今年11月的国会中提呈了《1967年破产法令》修正法案一读,以增加对担保人及欠债者的保护。
谢湖声律师指出,担保人分为社会担保人及非社会担保人。社会担保人是指非为了赚取利润而提供担保,包括为教育、研究、奖学金或津贴的担保、为个人或非商业用途汽车购买交易担保,以及个人住宅贷款交易担保;而非社会担保人则是相反。
他透露,在最新的修改法案下,债权人不能向社会担保人采取破产程序;而非社会担保人方面,若债权人在向法庭证明他已用了有各种方法收回债务,仍无法追回的话,债权人可向法庭申请非社会担保人破产。
另外,薛远正律师表示,由于现金生活费越来越高,购买一辆汽车都至少5或6万令吉,因此法案也将展开破产程序所需的债务金额,从破产法令阐明的3万令吉调高至5万令吉。他指出,根据此法案破产人在被法庭裁定破产3年以后,若有符合破产管理官制定的偿还债务目标的话,破产人可自动解除破产。
他透露,现有的破产法令没有给予欠债人或担保人在宣布破产前,做出任何补救方法避免破产,而新修改法案增加了一项“自愿协议”救助机制,让欠债者或担保人向法庭申请90天庭令,即债权人在这90天内不能向欠债人采取法律行动。他称,在庭令批准的90天后,申请者可在这90天内通过其他的管道来重组其个人债务并偿还债务。
薛远正指出,申请破产其实并非外界所想象中的那么负面,有部分人士甚至是宁愿选择破产,因为在宣布破产以后,欠债者所欠的债务利息便会停止,不会继续的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且其他债权人也不能在没有获得法庭的批准下,向欠债者采取法律行动。
谢湖声说,破产法令不是为了惩罚无法偿还债务的欠债者,法令目的是要让破产人能够重新重组债务重新生活,因此破产并非绝路。
嘉宾DJ:薛远正律师、谢湖声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