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 公正党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抵触1959年禁区法令一案,吉隆坡高庭今日维持地庭判决,即监禁一个月和罚款1000令吉刑罚。
蔡添强被控在净选盟3.0集会中违抗警方命令,拒绝离开警察训练中心,因而抵触禁区法令。
高庭司法专员拿督诺丁哈山今日宣判时,维持2014年地庭对蔡添强做出的判刑,即监禁一个月,罚款1000令吉。
诺丁哈山表示,尽管地庭判决书并有法官的签名和日期,但裁决不存有争议性,对上诉人(蔡添强)也没有任何偏见,没有签署的裁决,可以透过刑事程序法第422条文来解决。
他说,案件已经在地庭完成审讯,因此相关裁决是有效,也没有任何过失,进而驳回蔡添强上诉,维持地庭原判。
不过,诺丁哈山允许暂缓刑罚,以便蔡添强提出上诉。
无论如何,有关的刑罚不影响蔡添强的国会议员资格。根据联邦宪法,一名国会议员被判监禁超过1年或罚款不低于2000令吉,才会丧失议员资格。
根据控状指出,蔡添强被控于2012年4月29日凌晨2时30分,不遵守助理警监拉惹古柏的指示,拒绝离开在1975年禁区条例下被列为禁区的警察训练中心,因而触犯1959年禁区法令第4(2)条文。
吉隆坡地庭于2014年1月23日裁决蔡添强罪成,判处监禁1个月及罚款 1000令吉。负责此案的地庭法官玛目阿都拉在下判后的同年5月去世,来不及签署本案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