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交通部副部长拿督阿兹卡巴拉维今天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6年民航(修正)法案》,配合《2016年马来西亚民用航空机构法案》做出调整。
根据法案的修正条文,将允许民航机构委任和赋权官员检查飞机、机场、航空产品、安全设备、航空设施、地方或建筑物,任何人若禁止该官员这么做,一旦罪成,可面对罚款不超过2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阐明,允许民航机构委任官员,以为履行《2016年大马民航机构法案》第16(1)(a)至(e)的5项职务。
有关5项在《2016年大马民航机构法案》第16(1)条文下所阐明的职务,包括民航机构须确保民航法令及其他相关法令有生效、生效及执行。
民航机构负责监督民航安全及保安课题,包括拟定并落实准则;民航机构也负责保护民航免受违法行为所干扰、监督所有国内外民航安全课题以及监督机场管理以及服务。
法案强调,该官员有权取得、调查及检测任何飞机、机场、航空产品、安全设备、建筑物;也能够复制和提取任何会议记录簿、证书、许可证、授权文件以及航空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