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下午4时30分
(吉隆坡21日讯)联邦法院裁定伊斯兰法庭无权审理民事离婚的10个月后,《2016年法律改革法令》修正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该修正案赋权民事法庭审理已改信伊斯兰教配偶的离婚、抚养权申请并决定赡养费,同时禁止已改教配偶单方面为子女改教。
在旧有的《1976年法律改革法令》下,已改信伊斯兰教的配偶无权入禀民事法庭申请离婚,也无权申请子女抚养权;因此,部分改教者选择入禀伊斯兰法庭争取抚养权等,但伊庭其实也无权解散民事婚姻。
有鉴于此,该修正案第3(3)条文允许当初在民事法律下结婚的任何一方,无论是否改教,都可以在民事法庭申请离婚;第51(1)条文则允许双方在满足第52条文(双方同意离婚)及53条文(婚姻破裂)的情况下离婚。
第51A的新条文则阐明,改教者若是逝世,民事法庭有权进行财产分配。第76条文则赋权民事法庭分配财产及决定赡养费。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第88A(1)条文阐明,任何一方若是改信伊斯兰教,其子女不得随之改教,除非取得父母双方的批准,而子女在年满18岁时可自由选择宗教。
第88A(2)则阐明,如果配偶双方在民事婚姻时信仰不同宗教,其中一方改教后,其子女可自由选择信仰原有的任何一种宗教。
此外,该修正案第12(1)条文赋予母亲或养母,在争取21岁以下子女方面的权益,与父亲同等。第95条文则阐明,子女若是接受高等教育或培训,赡养费的缴付期将被延长。
这次的修正案,是按照联邦法院今年2月10日在印裔妇女蒂巴争子案的标志性裁决而拟定。联邦法院当时裁定,任何在民事法下成立的婚姻,就算其中一方后来改信伊斯兰教,其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见面权都属于民事法庭权限,伊斯兰法庭无审理。
蒂巴及前夫伊兹万于2003年在兴都教仪式下结婚,伊兹万后来在2011年离婚,并在2012年改信伊斯兰教时,一并将两名子女也改教,两名子女的名字也因此改为伊斯兰名字。
森美兰高庭在2014年4月30日将两名儿女的抚养权判给蒂巴,但是伊兹万稍后与友人强行将儿子带走。蒂巴报警后,警方却以伊兹万同样在伊斯兰法庭取得儿女监护权及属家事为由不采取行动。
高庭曾在4月30日命令伊兹万将儿子还给蒂巴,但伊兹万并未归还。联邦法院最后以“不要轻易改变子女环境”为由,在询问儿子意见后,将抚养权判给伊兹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