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教育日渐普及,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女权主义抬头,妇女对于自身的权利有所醒觉,包括在婚姻内所受到的伤害,如婚内强奸。
律师王慧心指出,婚内强奸的定义为丈夫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丈夫以暴力威迫或以其它方式,在违背妻子意愿下,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她说,基于男女婚姻地位不平等,因此婚内强奸无论在国内外都没有受到太多重视。
她透露,根据美国一份1995年的报告显示,婚内强奸占了该国强奸案的25%,意味著在较为先进的美国,婚内强奸也非常普遍。
她解释,父权社会下,婚姻关系以男强女弱、男尊女卑的模式运作,一旦妇女嫁给男性,意味著将自身的权利,包括性的决定权全数交给丈夫。
“换言之,妻子在婚姻里拥有和丈夫发生性关系的责任,妻子不能拒绝丈夫的要求。”
她指出,尽管我国刑事法典第375条文阐明,任何男性在没有获得女性的允许下,强行或诱骗女性进行性行为,即为强奸;然而,该法令特别注明,若丈夫婚姻关系持续下,和妻子发生性关系则不构成强奸。
她说,除非妻子已经和丈夫分居,或在离婚庭令生效前已经和丈夫分开;或者妻子获得法庭的禁令,禁止丈夫和她发生性关系,才有权利控告丈夫强奸。
“第375条文的漏洞,导致没有分居或是离婚的妻子,没有办法受到法令的保护。”
她续称,政府随后在2007年9月7日颁布了新的375(A)条文,阐明丈夫在夫妻关系持续时,为了和妻子发生性关系而导致妻子受伤或以死亡威胁恐吓,一旦罪成,丈夫可被判最高监禁5年。
“法律界对此条文的阐述为,它不包括婚内强奸。因为该法令阐明的‘伤害’,实际上婚内强奸不一定有伤痕,因强奸已是一个罪行,和有无伤痕无关。”
她坦言,要透过此法令定罪并非简单的事,因为很多时候受害者内心及精神上的伤害是隐性的。
她透露,在375(A)条文生效后,目前我国没有任何人在此条文下定罪,而只要有375条文存在的一天,婚内强奸是我国不能被定罪的。
王慧心表示,尽管我国另有对妻子而言更易执行的家暴法令,该法令能禁止丈夫进入妻子住处、办公处或者孩子的学校,并让她受到最长达2年的保护;惟她强调,该法令实际上婚内强奸帮助不大。
尽管如此,她也表示,女性可利用家暴法令,作为保护自己免于受到丈夫的威胁的折中手段,直到法庭颁布离婚令为止。
王慧心坦言,法律毕竟是由人类所制定的,必定有其缺陷,因此她希望我国的司法制度能向欧美国家看齐,做出更多改革。
她补充,目前我国已经和联合国签署保护妇女的协议,当中一条指出政府需在客观的情况下,减少和消灭对女性的歧视。
遭受婚内强奸,或经历婚姻或家庭暴力者,可拨打妇女援救中心热线:03-7956 3488 。
嘉宾:王慧心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
报导:东方日报谭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