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政府在今年8月16日正式立法,对性侵儿童者落实更严苛的惩罚措施,包括化学阉割及死刑等,而大马政府也可能效仿印尼的这项政策,为儿童性侵犯的课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陈有晴律师指出,印尼落实化学阉割是只要性侵犯者造成受害者死亡、感染性病或是导致受害者永久受到精神创伤的话性侵者或将被判化学阉割。
他透露,不仅是印尼实施化学阉割刑罚,其他国家包括韩国、美国、丹麦、瑞典及挪威都有此刑罚来对付性侵儿童者。
他解释,化学阉割刑罚并非大众所想象的那样直接将性侵犯的生殖器官切除,反之,化学阉割刑罚是通过注射或服用药物,减少性侵者体内的男性荷尔蒙,进而减低其性欲及性冲动。
不过他补充,受到化学阉割刑罚的性侵者仍拥有性能力,并不会完全断绝了其性能力及生育能力。
他认为,政府在拟定相关法案的当儿除了要将强奸犯列为惩罚对象以外,也应该将娈童癖等其他儿童性侵犯列入其中。
他指出,跟我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典》第376条文,若性侵者被判有罪将被判处10至20年的监禁包括鞭笞。
他补充,若嫌犯对受害者使用暴力造成心理及生理伤害、侵犯未成年、强奸孕妇、传染性病予受害者的话,刑罚将是10至30年的监禁及鞭笞。
陈有晴赞同使用化学阉割刑罚予性侵者。他表示,化学阉割大量减少性侵犯生理上的性欲及性冲动。
他指出,法律加以刑罚的目的是要让犯罪者为所犯的罪案付出应有的代价;通过刑罚来阻吓并预防其他人犯案;通过刑罚来教育及治疗犯罪者的错误行为;以及让犯罪者某些失去能力。
况且,他指出,部分国家如瑞典、挪威、丹麦及冰岛在实行了化学阉割刑罚了以后大大减少的87.5%的儿童性侵案。
惟询及化学阉割刑罚是否剥夺了犯罪者正常性生活权力及人权,他反问:“若监禁已剥夺了侵犯者的自由权,为何化学阉割该被认为是侵犯人权?况且犯罪者就算接受了化学阉割刑罚仍是有性能力,而且犯错了就要付出代价。”
嘉宾DJ:陈有晴律师
电台主持人:谢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