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仿冒技术日益发达,市场上充斥著各类赝品,假冒的注册商标被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令消费者难以分辨。创业者好不容易打响品牌知名度,竞争对手趁机搭起顺风车仿冒商标,使创业者辛苦打下的一片江山,令第三者受益。
王威升表示,知识产权(如版权和发明专利)旨在保障创作者,而商标法则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马来西亚商标法》第38条文阐明,一个人在未经允许之前,在商业上(in the course of trade)擅用相同或相似的注册商标,有可能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是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他表示,控方必须向法庭证明4点,即控方持有注册商标、被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有可能导致混淆、在商业上使用,以及使用于同一个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领域。
“一个人在注册商标时,必须注明商标使用于什么产品或服务上,如食物领域。而商标共归类为45种,34个产品领域和11个是服务领域,避免有关商标在商业领域上被垄断,不过,注册者能够注册超过1种领域。”
他举例,“Apple”苹果公司除了是电子产品,市面上也有一家唱片出版商同样名为“Apple”,这两个商标能够同时存在,是因为双方从事不同领域。
他强调,当一个商标或品牌达到特定知名度,法律会给予更多的保障;商标持有人也有权利入禀法庭申请强制令,禁止别人使用有关商标,即使是从事不同领域。
此外,王威升表示,控方也能通过普通法起诉他人仿冒的罪行,而控方也必须向法庭证明前者存有的商誉。
他指出,控方需证明被告仿冒商标,有可能在市场上造成欺诈或混淆的失事陈述,比如贩卖赝品,同时也导致控方蒙受损失。
他说,所谓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并不代表任何发生的机会都包括在内,除非是真实性和实体性,足以产生混淆的危机,否则若造成混淆的可能性只有1%,法官就会批准这两个商标同时存在。
他说,法官会考量一个合理的人在街上看到这两个商标,是否存在产生混淆的危机。“法官在比较两个商标时,会观察商标的整体,而不是注重其中的元素,包括字体,颜色,包装,乍看之下是否相似。”
“消费者一般只会注重商标的重点(idea of mark),而不会记得商标的细节。”
他指出,法官也会考量现实市场中会影响产生混淆的可能性,比如两个相似的商标陈列在同一个商场的橱柜上。
他表示,即使商标的字眼不同,若字眼概念相近,或呈现风格相似,法官也会考量这点因素。
他补充,商标注册是每10年更新一次,官员会先进行审查,确保有关商标和其他商标没有冲突,才会批准有关申请。
嘉宾:王威升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
报导:东方日报锺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