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班迪卡表示,为了避免美国司法部诉讼案引用大马国会的辩论内容,因此他坚持在下议院禁问有关美国司法部入禀扣押一马公司(1MDB)资产诉讼的课题,以免影响整个诉讼。
“在美国,即使他们传召大马人去供证,如果大马国会有提到此案的问题,他们可以引述国会记录的内容,这恐怕会影响美国的诉讼。”
“这就是我不允许国会辩论此案的原因,因这里所发展的每一句谈话,都可以影响到在国外的诉讼。”
班迪卡今日在召开记者会时表示,他不会重新检讨这项在议会厅做出的决定,除非国会议员援引议会常规第43条文,提出个人动议。
“即使提出的动议被接纳,也不一定会被辩论,因为议会常规第15(1)条文阐明,以政府动议为优先。”
他也说,美国诉讼案是针对一家在美国成立的公司,而其资产被扣押是因为与1MDB有关,但是不是真的和1MDB有关,还有待确认。
“美国司法部诉讼后,就有33名国会议员动议要求辩论此案,因此,我身为议长,我必须做出决定,而我的决定一定要根据民主作法,不能因为有人要听就批准有关辩论,而是必须根据议会常规做出决定。”
他强调,自己不能因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和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的要求就决定进行辩论。
班迪卡在记者会上,援引3项议会常规来支持为何拒绝让国会辩论美国司法部诉讼案的课题。
这3项议会常规是,第23(1)(g)条文,即不能回答法庭正在审理的事情,或至少必须远离法庭正在审理的话题,也不能询问任何有关法庭正在审理的事情。
第二项是议会常规第36(2)条文,不能讨论任何进入司法审讯的问题,以便不损害相关单位的利益。
第三项是议会常规第21(1)(a)条文,国会的提问,必须指向负责该事务的部门,而提问必须和他们的职位有关。
班迪卡表示:“如果国会议员说为何美国的诉讼,在大马国会会变成未审先判?他会告诉他们,为何这个发生在美国的诉讼,大马国会议员要辩论,这符合逻辑吗?”
他也强调,自己很少对媒体发表谈话,因为其议长的角色,犹如法官,因此在做出决定后,不会对外发言。若有人对法官的裁决不满,他们可以提出上诉,同样的,国会议员若不满议长的决定,也是可以根据议会常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