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移民局决定从10月开始采取更严厉执法行动对付聘请非法外劳的雇主,一经发现,将冻结这些雇主的资产和银行户头,然而,法律界人士却表示,移民局所引用的《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6(1)条文的惩罚,却没有提到可冻结资产和户头。
换而言之,从法律角度。移民局没有权力使用该条文来冻结雇主资产或户头,这让人对移民局的说法产生疑云。
执业律师蔡耀城说,该条文并没有允许冻结雇主资产和户头。如果雇主触犯该条文罪成,窝藏每一名非法外劳,可被罚款不低于1万令吉,最高不超过5万令吉,或被判处监禁不超过12个月,或两者兼施。
同时,窝藏超过5名非法外劳的雇主,可被判监禁不少于6个月,最高不超过5年,或鞭笞不超过6下。
只能扣押运送工具
他表示,即便涉及到扣押雇主资产的《移民法令》第49(A)条文,也只是提到移民局可扣押涉嫌运送非法移民的船、陆上交通工具和飞机,没有提到可冻结银行户头。
另一名执业律师郑兴风也持相同看法。他说,移民局无法因为雇主触犯《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6(1)条文,就冻结雇主资产和户头,因为没有允许可以采取相关措施。
目前普遍上被用来冻结民众资产和户头的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不过,郑兴风称,移民法令下的罪行,并不适用于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
移民局总监拿督斯里慕斯达法昨天指出,《1959/63年移民法令》第56(1)条文早已阐明,所有聘请非法外劳的雇主都可能被冻结资产及户头。
大马雇主联合会执行董事拿督三苏丁昨日接受本报访问时也质疑,移民局并没有权力冻结雇主的资产。
他指出,《移民局法令》第56条文只阐明,任何人袒护或私藏非法外劳是属于犯罪行为,并没有阐明授权予移民局冻结雇主的资产或银行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