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大马律师公会批评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阿里,在美国司法部诉讼中为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辩护,以及警告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勿在针对本身所面对的控状发表言论一事,已僭越及混淆联邦宪法所赋予他的职务。
律师公会指出,阿班迪日前表示高度关注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面对的刑事指控及影射,以及警告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的言论,已令本身陷入利益冲突的窘境。
律师公会主席史提芬蒂鲁今日发表文告强调,我国总检察长身兼两个不同的身份,根据联邦宪法第145(2)条,总检察长是政府法律顾问,此为一个政治角色,然而,根据联邦宪法第145(3)条,总检察长也是我国的检察官,这是一个检察职位。
“身为检察官,总检察长必须独立公正地捍卫公众利益,不受任何政治考量所影响。”
他认为,总检察长的职务不是为任何面对个人指控的政府官员,例如首相或其他部长说话,或为他们辩护。
“因此,总检察长发声为首相针对美国司法部的指控辩护,是不适当的举动。”
他强调,有关指控与首相的私人或个人行为有关,因此,总检察长的举动已超出宪法所赋予他的权限。
促撤检控官身份
“总检察长为首相针对美国司法部的指控辩护,令他自己陷入明显的利益冲突,他已失去资格,因此他必须自行撤换,停止行使联邦宪法第145(3)条所赋予他的检控官身份。若未来有针对上述指控做出提控的建议,他不会被视为是个中立的决策者。”
他继指,无论任何原因,身为检控官威胁被告,都是不体面的举动,因为针对有关被告的证据尚未在法庭上公诸于世,有关举动只会造成媒体审判,破坏刑事审讯的完整性。
先与辩护律师商讨
“这将被视为是一项企图以未经证实证据来控告面对指控者,将构成偏见,破坏审讯的公平公正。”
史提芬强调,任何主控官若对被告的言论感到不满,应先与被告的辩护律师商讨解决方案,若双方无法解决,也可在法庭挑起上述课题,要求法庭作出决定。
他认为,总检察长不应采取恐吓被告的举动,因为这根本无法提高公众的信心,相信总检察长在行使检控权时是公平及客观的。
“律师公会促请总检察长严格及严谨地遵守联办宪法所赋予他的职务及责任,并坚定不移地捍卫公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