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著科技发达,资讯的发展让人们的个人资料显得随手可得。无论是姓名、电话、电邮或是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等一些比较私隐的资料,都可让人轻易的获得。
在如今个人资料随时可能被滥用,甚至是用在非法途径的情况下,究竟资料当事人有什么权益呢?
国会下议院在2010年4月5日,三读通过了《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并在同年的6月16日宪报颁布。由于技术的问题,该法令展延至2013年11月15日才正式推行。
陈有晴说,根据1890年美国联邦大法官路易斯柏特思就将“隐私权”分为4个类别,即身体、通讯、领域和资讯的隐私权。
他表示,路易斯柏特思也将私隐定义为,让一个人不被打扰,无疑安静独处的生活。因为私隐权就是保障一个人在不愿意的情况下也不被他人接近和接触,无论是实际的身体接触或对个人资料的接触。
“所以我们本身对个人资料拥有本身的控制权,如果未经本身的允许的话,其他方式不应该任意的收存和利用的。”
他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管制的范围,是在商业中的个人资料处理、使用和储存上。
他指出,法令本身阐明在11个商业交易中的资料用户必须要到个人资料保护局中注册,即通讯、银行及金融机构、保险、医药保健、旅游及酒店、交通、教育、直销、服务、房地产和公共设施。
如果没有注册的单位将会面临不超过50万令吉的罚款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他指出,该法令下存有7大原则,分别是一般原则、告知和选择原则、披露原则、安全原则、保存原则、资料完整性原则和取览原则。无论是资料当事人或资料使用者都必须遵守这7项原则。
他指出,如果当事人遇上行销电话或讯息,应该第一时间清楚的告知对方没有兴趣,并要求删除资料。如果这个问题重复了3次,当事人就可以马上的进行投报,因为这已经侵犯了本身的权利。
惟,他表示,该个人资料保护法令没有任何条文,赋予消费者可向涉及的公司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
“你可以把资料提交给个人资料保护委员会,让他们进行调查,看对方是否已经触犯了条规和原则,然后他们就会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他们做出惩罚和惩戒。”
“如果该公司违法的话,会构成的是刑事罪,而有关当局可以采取的行动是罚款或是有关负责人有必要附上刑事责任,即坐牢。”
对于身为银行用户,究竟银行可不可以得到你的电话号码?陈有晴说,用户在一开始填写表格的时候,就已经将电话号码提交给了银行,因此如果银行是在处理本身的业务和服务时使用这些资料的话,是没有问题的。
“作为一名户和消费者,在法令下必须确保本身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如果在你没有提供完整资料,银行却可以找到的话,其实没有抵触法令底下的7大原则的资料完整性。”
嘉宾DJ:陈有晴律师
电台主持人:丘淑霖
报导:东方日报温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