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国会下议院议员任期5年一届。惟,并非每一位议员都能稳稳当当为民服务5年。当议席突然在任期届满前悬空,通常都举行补选,由该区选民投选新任议员,继续服务人民。

根据玛拉工艺大学法律系皇家教授赛法鲁其指出,我国历史上,从1959年第一次召开国会以来,下议院历经了69次的国会议席悬空。根据计算,补选次数达64次。

根据《联邦宪法》第54(1)条文,若国会下议院出现议席空缺,选举委员会必须在收到下议院议长的正式通知后的60天内举行补选。

这条文则有两项条件:其一,根据《联邦宪法》第55(3)条文,如果议席空缺的日期是国会期限已经届满3年,则无须举行补选。换言之,若议席悬空的日期距离国会届满不到2年,可无需补选。

这条文在被修改以前,所规定的时限是6个月。遗憾的是经过修宪后,意味著某个议席悬空、没有国会代表的状态可能长达2年。

其二,即使距离下次全国大选已不足2年,但若悬空议席数量已经影响执政党施政力,下议院议长能书面通知选举委员会,要求在60天内进行补选;或者,这种情况也可能迫使政府提早解散国会,进行全国大选。

所有全国大选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都适用于补选。

 

一般上,补选的主要原因是议员死亡、辞职、被取消资格、选举结果被法院宣判无效,以及被下议院开除议员席。

(1)意外死亡

玛拉工艺大学法律系皇家教授赛法鲁其指出,从第1届国会(1959年-1964年)到第13届国会(2013年至今),共有45名国会议员在任期内逝世。其中34人死于疾病,6人死于交通意外,4人死于飞机或直升机失事,1人死于谋杀。

(2)主动辞职

《联邦宪法》第51条文下,议员可通过书面向议长提呈辞职信。自1959年来,17名议员因个人原因或丑闻而请辞。

2008年峇东埔选区是因为原任议员旺阿兹莎的辞职,以让路于丈夫安华上阵。

1988年巫统新山议员沙里尔不满时任首相马哈迪处理巫统党争,他不加入巫统,辞职制造补选;他认为这是最有尊严和光荣的选择,重新寻求选民委托。

经历此事的马哈迪于1990年修改《联邦宪法》第48(6)条文,规定辞职的国会议员无法在5年内重新竞选。换言之,主动辞职者等于“自废武功”,5年内无法竞选国席。此举是避免议员使用“辞职制造补选”方式表达不满。

(3)被迫辞职

当选的国会议员,不仅靠个人素质当选,其所属党籍往往是选民投票的重要议据。过去,曾有国会议员在当选后退党、跳槽到别的政党,甚至发生喊价收买、形同买卖民意的事情。

一些政党为了避免此事,开始要求他们委派的候选人签署一份未志日期的辞职信,并由党部保管,倘若发生任何“叛党”行为,辞职信就会派上用场。

2012年7月吉兰丹州选举,当时的巫统丹州联委会主席东姑拉沙里曾表示,使用这样的手段来换取选举候选人对党的忠诚。

这样的争论曾上升到拟定《反跳槽法令》的争议。吉兰丹和沙巴州政府都曾试图把《反跳槽法令》纳入宪法修正案,但1993年最高法院宣判该条文违宪,因为违背了《联邦宪法》第10(1)(c)条文代表的结社自由,即国会议员本身可以改变自己的政治阵营和理念。

(4)失去资格

《联邦宪法》第48,49和52条文下,国会议员可能在参选或当选后被取消资格。一旦议员被判定拥有以下任一条件:精神不健全、破产、持有公职部门的支薪职务、未能汇报法定的选举开支、拥有外国公民身份、同时身兼上议院和下议院议员。

此外,若议员被裁定犯下刑事罪,并判处1年监禁或超过2000令吉罚款,也将被取消资格。若议员在没知会议长的情况下,连续缺席国会长达6个月,或未能在当选后的3个月内宣誓就任,根据议会常规他也将丧失议员资格。

一个最大的争议点,是在上述情况中,国会议员是自动丧失资格,还是需要议会的确定裁决?行动党前副秘书长兼万里望国会议员范俊登,就曾面对这样的难题。

他在1975年1月13日因煽动罪名成立被判罚款2000令吉或监禁6个月,下议院当时应该开会讨论他的议员资格,但即便已经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却依然迟迟没有定论。

选委会却抢先指示万里望国会议席在3月15日进行补选。范俊登决定上诉捍卫议员资格,结果高庭在投票日的前两天才宣布补选不合法,选委会被迫取消补选。

可是,范俊登虽暂时保住议员资格,联邦法院却在同年7月驳回他的上诉,他在1977年上诉到英国枢密院同样败诉,最后确定失去议员资格,五年内无法参与选举和担任公共职务。

后来,高等法院裁决,国会议员丧失资格的程序并非“自动取消”,在《联邦宪法》第53条文下,下议院开会讨论的结论,才是最终结果。

这项裁决是源自关于“判定议员资格”的宪法修正案第48(4)条文而来,议员遭刑事定罪后,有14天时间向高庭入禀上诉,或是取得特赦书后决定如何处置。

缺席6个月等于议席悬空

2010年3月20日,行动党前主席卡巴星曾挑战3名推出公正和1名被公正党开除的国会议员以缺席6个月的方式“制造补选”,因为在缺席而非辞职情况下的议席补选,原任议员不受《联邦宪法》第48(6)条文限制(一旦辞职,5年内禁止参选),可以参加补选。

当时,原本以公正党代表身分竞选胜利的峇央峇鲁国会议员再林、高渊区国会议员陈智铭及峇眼色海国会议员莫欣法兹利相继退党,居林万拉峇鲁国会议员朱基菲里之后也被公正党开除,4人因此成为独立议员。虽然受到公正党的责难,他们声称自己仍然以个人身分获得选民支持,因此不愿意辞去国会议员职。

卡巴星于是提出挑战,要他们用这个方式“制造补选”,若能再次成功当选,就能证明选民投票看的不是“公正党”的分量,而是这4名议员本身的能力和声望。

《联邦宪法》第52(1)条文中阐明,连续6个月没出席国会的议员,原任议员可以参与大选及补选。卡巴星认为,马哈迪当年修宪时忽略了第52(1)条文,而该条文没阐明相关议员不能在补选中再竞选。

(5)法庭裁决

法庭有权裁定某个选举结果无效,应该进行补选。虽然这种裁决属于罕见,但曾发生于在巫统元老东姑拉沙里身上。

1995年8月1日,哥打峇鲁高庭裁决同年4月举行的第9届全国大选期间,话望生国席成绩无效,因为巫统候选人胡先错误将其巴西马的住家地址填入为选区地址,因此提名表格遭选举官拒绝,竞选资格被取消。

胡先不满和展开上诉,选委会裁定选举官不应该拒绝胡先的提名表格,决定话望生必须举行补选。姑里是原任议员,当时他以46精神党的旗帜参选和成功守土。

(6)议会开除

英国的下议院可开会讨论和决定开除某位国会议员。虽然这项特权的行使不是民主程序,也很少被落实。不过该国上世纪曾发生,三宗国会议员被开除的事件;在其中1个案例中,1名遭开除的议员在补选中上阵和获胜。

根据《1952年国会法令》(特权和权力)第32条文阐明,大马国会和英国下议院握有同样的权力和特权,因此国会议员有可能遭议会开除议员资格的风险,一旦议席悬空将出现补选的可能。虽然这不曾发生在大马,但议员们也需关注此事。

《1952年国会法令》(特权和权力)第9和第29条文,以及议会常规,议会有权因议员或外人“藐视议会”而予以惩罚。处罚包括申斥、监禁不超过60天、罚款不超过1000令吉、冻结议员资格,但却没有明文提及“开除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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