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伊斯兰党主席拿督斯里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在巫统的协助下,成功提呈国会下议院引起轩然大波,虽然有关私人法案旨在加强伊斯兰法庭的刑罚,与《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并无直接关系,却为要在丹州落实伊刑法开启了第一步。
巫统协助哈迪提呈私人法案的举动,引起国阵4个成员党的不满,惟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昨天澄清,哈迪阿旺的私人法案旨在加强伊斯兰法庭的刑罚。
不过,就算国会下议院在下季会议中,通过哈迪的2016年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修正案)私人法案,丹州仍无法落实伊刑法。
根据联邦宪法,制定刑事法及刑罚、司法行政以及各级法庭权限都属于联邦政府的权限,刑事法典所覆盖的刑事罪行,包括盗窃、抢劫、强奸、谋杀、乱伦及非自然性行为。
联邦宪法第九附表的第二列表第一段阐明,州政府的权限仅限“针对穆斯林制定宪法列表之外的刑罚”,因此,州政府不能将上述罪行纳入伊刑法中。
吉兰丹州政府于1993年就拟定伊斯兰刑事法,却因为面对联邦宪法的各项限制而无法落实。
伊党执政的丹州议会在2015年通过《1993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典二(2015年)修正法案》,并争取以无须修正联邦宪法的方式,在丹州落实伊刑法。
要争取在无须修正联邦宪法的情况下落实伊刑法,除了得修正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以扩大伊斯兰法庭的刑罚权限,仍需援引联邦宪法第76A条款,要求国会通过丹州落实伊刑法,而这也是丹州伊党领袖的主张。
联邦宪法第76A条款阐明,国会有权授权州立法机关,全部或部分制定联邦事务表内事项法律的权力,这意味国会只需简单多数即可通过赋予丹州政府权力落实刑事法,丹州政府法令可取代联邦法令。
此外,宪法第80(4)条款也阐明,联邦政府有权扩大州政府的行政权,授权州政府处理联邦权限的议题。
丹州议会于去年3月19日,以声浪表决的方式,一致通过丹州伊刑法,吉兰丹共有45个州议席,当时,真巴卡州议席因伊党精神领袖拿督聂阿兹逝世而悬空。
伊党在吉兰丹州拥有31个州议席,民联友党人民公正党拥有1席,国阵巫统则拥有12席,所有44名丹州议员都是穆斯林。
尔后,哈迪阿旺曾二度向国会下议院提呈私人法案,要求修正伊斯兰法庭(刑事权限)法令第2条文,他未阐明修正的详细内容。
5月26日,哈迪第三度提呈相同的私人法案,这一次,终于在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的协助下成功提呈,不过哈迪却突然决定将私人法案展延至下季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