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下午3时46分
(吉隆坡27日讯)性爱二人组的女主角李美玲在“肉骨茶贺开斋”案中被判煽动罪名成立,入狱6个月,惟她获准暂缓执行刑罚,以进行上诉。
地庭法官阿都拉昔今日在宣读判词时指出,女被告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下罪名成立,因此即日起入狱6个月。
他说,被告所犯的是一项严重违法的行为,对穆斯林来说是一个敏感课题,并且影响了各族关系,因此法庭重判,以儆效尤。
他表示,被告在上传有关照片前,应该想到猪肉对穆斯林来说是敏感的。
“猪肉对穆斯林来说是禁忌。就如检察官所说的,你不能‘生米煮成熟饭’之后,才来道歉,因此对穆斯林的伤害已经造成。”
不过,在听判后,辩方律师张裕田随即表明被告要提出上诉,因此向法庭申请暂缓令。
法官最终批准李美玲的暂缓令申请,即暂缓执行6个月监禁的刑罚。同时,被告的保释金从原本的1万令吉增加至2万令吉,并需要2名担保人,以保释外出。
律师张裕田表示,被告在案发后,即2013年7月18日至25日之间,曾被扣留在监狱8天,希望法官念在被告是初犯,而减低刑罚。
法官阿都拉昔在思考后,决定扣除8天刑期,意味著被告的监禁期是5个月22天。
律师张裕田指出,李美玲在这事件上是处于被动的情况,在有关照片被上传至面子书当天,她随即删除有关照片和对此道歉,并且第二天也在优管(Youtube)上录影道歉。
“这说明了女被告在这个事情中也感到后悔。”
另一方面,副检控司旺沙哈鲁丁认为,有必要给予其他人一个警示作用,勿随意嘲弄他人的宗教信仰,因此希望法庭判处被告20至24个月的监禁。
他指出,被告的行为伤害了我国的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之间的感情,同时有许多华裔网民对被告的行为感到不满,并留言表明被告的言论不代表全部华裔的立场。
他强调,控方不是要限制大马人使用社交网或互联网,但需要一套标准让每个人对在社交网上传任何东西时需负起责任。
由于性爱二人组的男主角陈杰毅已逃亡至美国,因此今日的判决只针对女被告李美玲一人。
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于2013年7月12日在面子书专页“Alvinand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这个引起争议的照片于2013年7月10日在怡保路一家餐馆所拍摄。
2名被告是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下被控,一旦罪名成立,可被罚款5000令吉或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案件背景:
陈杰毅和李美玲于2012年在部落格及面子书上传性爱照片和短片,而被称“性爱二人组”。
2人因于2013年7月12日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而被控上法庭,面对3项控状。
根据首个控状,陈杰毅和李美玲被控于2013年7月11日及12日晚上约10时48分,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在面子书专页“Alvin and Vivian-Alvivi”上载一张两人吃著肉骨茶,并附上“肉骨茶、香、美味及开胃”字眼,照片也附上清真(Halal)标志及含有煽动的句子。
2人因而触犯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可在该法令第4(1)条文下被定罪。
第二控状指,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及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吉隆坡怡保路三支半珍珠坊上载色情照片,触犯2002年电影检验法令第5(1)条文,可在该法令第5(2)条文下被定罪。
第三控状的犯罪内容与第一控状相同,被告上载的肉骨茶贺开斋照片,可能引发宗教之间的仇恨情绪,因而触犯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
2人所面对的第三项控状,则获上诉庭及联邦法院批准撤销。
今年4月14日,高庭裁决2人在“邀请穆斯林吃肉骨茶庆祝开斋”案中表罪成立,需出庭自辩。
同时,法庭在2人同样被控的《电检法令》第5(2)条文控状中,以无法证明李美玲有在部落格上载色情照片为由,宣判她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