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妇女家庭及社会发展部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儿童修正法案一读,法案建议废除儿童罪犯的鞭刑惩罚,并以社会服务取代。
法案也加重对虐待儿童者的惩罚,一旦罚成,犯错者可面对罚款高达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20年。
根据目前的的《2001年儿童法令》第91(1)(g)条文,如果一名儿童犯法并在法庭中被定罪,而他又是一名男童,法庭有权判处以轻微的鞭刑惩罚,鞭打的次数不得超过10下。
但今日一读的修正案,建议废除这项条文。
法案也加入新的条文,让法庭可以选择犯罪的儿童进行社会服务工作。
法案新增的97A(1)条文指出,如果一名儿童在法庭上被裁定犯法,法庭可以要求这名儿童在半年中,进行不超过120小时的社会服务。
这名儿童在进行社会服务时,必须受到社会福利局官员监督,服刑期间不得触犯其他法律。
如果该名儿童没有遵守法庭指示进行社会服务,法庭的监督员有权向这名儿童发出逮捕令,以将他逮捕。
法庭也可以因此判处不超过5000令吉的罚款,并以其他刑罚取代。
法案也修改第31条文,加重对那些虐待、抛弃、疏于照顾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的惩罚。
法案指出,任何人士在照顾儿童时,因为虐待、抛弃及疏忽而造成儿童身体或心灵受到伤害,一旦罪成,可面对罚款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最高20年。
在此之前,最高刑罚为罚款2万令吉及坐牢10年。
那些涉及虐童及疏忽的父母及监护人,同样也可以被判处社会服务。
法案也设立一个新的国家儿童理事会,取代原本的儿童保护协调理事会。
国家儿童理事会在儿童事务上拥有更大的权力,主席也改由妇女部长担任。过去的儿童保护协调理事会是由社会福利局总监率领。
法案也赋予部长权力,可以随时撤换理事会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