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3日讯)一个马来西亚发展公司(1MDB)强调,只有总检察署才有权决定,是否应该提控该公司。
一马公司辩称,即使是之前要求提控1MDB的国家银行,也在文告中承认“根据联邦宪法,只有总检察长才拥有检控权”。
该公司今日发文告说,国行关于1MDB的调查报告在呈交总检察署后,总检察署最终决定,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已是既成的事实。
1MDB强调,虽然国行援引《1953年汇率控制法令》撤销该公司总值18亿3000万美元的3项海外投资,并要求该公司把这笔资金撤回国,但该公司并不是因为洗黑钱才受到对付。
文告说,1MDB只是因为没有提供完整资料才遭殃,因此前首相敦马哈迪、前副首相丹斯里慕尤丁、前乡区发展部长拿督斯里沙菲益阿达、民主行动党八打灵再也北区国会议员潘俭伟、《砂拉越报告》总编辑凯丽等人对该公司的指责,都是错误的
“潘俭伟不需要每天都在1MDB的丑闻上,纠缠不清。潘俭伟更应该说明,他是否知道,凯丽不断引用的资料,都是别人偷来的。”
“他也应解释,为何外国媒体如《华尔街日报》,会得到大马国会公共账目委员会的机密资料,既总稽查署关于1MDB中期报告的内容。”
另一方面,潘俭伟发表文告,1MDB在转移海外资金方面已违反国行的条例,总裁兼集团执行董事阿鲁甘达必须据实说出真相。
他说,根据目前已公开的资讯,1MDB在申请转移该笔资金时,已明显误导国家银行。
他指出,阿鲁甘达早前证实,《砂拉越报告》刊登的1MDB会议记录文件是真实的,已证明该公司在从开曼群岛撤回23亿1800万美元投资收益的课题上,阿鲁欺骗和误导大马人民。
阿鲁也应确认,《砂拉越报告》所刊登的国行授权信函是否属实。
“这很重要,因为它对于调查机构和总检察长要否提控1MDB违反刑事信托、教唆挪用和挥霍,提供了确凿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