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前巫统峇都加湾区副主席拿督凯鲁丁及律师郑文杰在《2012年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下被扣引起争议,总检察长丹斯里莫哈末阿班迪阿里强调,该法令并非仅用来对付危害国家安全行为以及恐怖分子。
他也澄清,凯鲁丁及郑文杰是在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下,即企图破坏我国银行及金融服务的罪名。
阿班迪指出,安全罪行法令实为一项程序法,提供特别措施以协助调查及提控“安全罪行”的工作。
“‘安全罪行’的定义清楚阐明,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不仅限于恐怖主义或恐怖分子。”
他继指,安全罪行法令在拟定之初,将刑事法典第VI章的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及第VIA章的恐怖主义相关罪行列入“安全罪行”名单。
“2014年,有关名单扩大至包括刑事法典第VIB章的罪行以及《2007年反贩运人口及反走私人口法令》的IIIA部分。”
阿班迪今天在总检察署召开新闻发布会,针对前首相敦马哈迪为首的国阵7老昨日痛批政府滥用国安法一事,做出澄清。
“2015年6月,安全罪行名单进一步扩大,概括《2015年对抗外国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令》。”
他说,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是第VI章下的罪行,在通过2012年刑事法典(修正)被纳入刑事法典的7项新罪行之一,因此也符合安全罪行的定义。
阿班迪指出,有关7项新罪行包括第124B条文的颠覆议会民主、第124C条文的企图颠覆议会民主、第124H条文的传播颠覆议会民主的信息、第124K条文的破坏、第124L条文的企图破坏、第124M条文的参与间谍活动以及第124N条文的企图参与间谍活动。
他强调,刑事法典第124L条文阐明,任何人企图破坏或蓄意进行任何有关的行为,可被判最高监禁15年的刑罚。
“根据刑事法典第130A条文对‘破坏’的定义,即刻意造成伤害的行为,包括对‘关键性服务’的保护,‘关键性服务’正好包括银行及金融服务。”
阿班迪指出,为了避免有人进一步针对凯鲁丁及郑文杰案件的法律课题发表误导性言论,总检察署唯有特意召开新闻发布会澄清。
“不过,总检察署无权透露任何案情,因为他们的案件仍有待法庭审理。”
阿班迪今天在新闻发布上宣读2份声明后,并未开放给记者发问,即离开新闻发布会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