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9日讯)董总纠纷闹上庭,高庭法官拿督瓦兹尔阿南麦丁今日在听聆双方陈词后表示,将在6月1日宣判,高庭在3月20日所颁布的谕令,是否必须依照董总原班32名中委名单,召开中委会会议,以及叶新田在3月20日后,所召开的会议及撤换职务是否无效。
高庭是在上周五建议董总两派展开庭外调解,以寻找解决方案,同时也建议从13州董联会委任新中委代表以进行重选。但双方在5月27日在内庭,无法达成和解的共识,法官当时则指示双方在今日作出陈词,探讨法庭权限是否能直接指示董总进行重选。
叶派代表律师拿督法鲁兹今日在庭上表示,根据《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条文清楚阐明,若社团内部出现问题如董总内部目前面临撤换职位事宜,就应交由社团注册局处理。
《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社团注册局可在30天内,要注册社团就内部纠纷给予解释,社团注册局也可以召开涉及的各方人士,指示他们和平解决争议,如果问题没有获得解决,社团注册局有权撤销有关社团的注册。
应由社团注册局处理
他指出,法令已赋予社团注册局有完全的权限,来处理社团领导层行政与功能的问题,其中也包括委任社团领导层人选。
“这说明了有关法令赋予社团注册局,成为一个解决纠纷的平台,有鉴于这个中心点,我们(叶派)认为并不如答辩人(傅派)所说的,法庭有权干涉这次的纠纷。”
“社团注册局已是一个解决社团问题的机制,我们也有这样的一条文,但若法官作出判决,可能就限制了社团局原本被赋予的权限。那法令所赋予社团注册局的权利,是否还有意义呢?“他也强调,高庭已在3月20日对叶傅两派的纠纷有所判决,因此不应在相同的问题上,作出第二次的判决。
然而,傅派代表律师文添友则表示,整个法律行动是因起诉人(叶新田)而起,该申请就没有涉及社团注册局,因此《1966年社团法令》第16(1)条文,并不适宜用于这场争议。
他指出,高庭在3月20日就已裁决,谕令叶新田在21天内,召开纳入解散及重选董总常委会2项议案的中委会会议,惟叶新田在裁决当日下午就撤换2名中委。
“起诉人(叶新田)在4月9日所召开的中委会会议,就已违法了高庭的判决,因为他在会议以前,就分别撤换了2名中委和常委,会议并未维持原班中委的情况下召开。”
他强调,叶新田未遵守高庭的谕令召开中委会议,该事宜必须由同一个法庭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