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提芬蒂鲁认为,防范恐怖主义法令最冒犯法治精神的地方,就是完全将司法审查排除在外,即推事不能拒绝警方提出延扣嫌犯的申请。
他强调,国会仓促通过该法令,令我国司法制度沦为橡皮印章。他今天在律师公会所主办论坛上称,防范恐怖主义法令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广泛和模糊,并未阐明“支持恐怖主义”或“与恐怖主义有联系”的意思。
“何谓支持恐怖主义?若一个人登录恐怖组织阿布沙耶夫的官网,并浏览3个小时,之后没有删除浏览记录,若他遭到警方怀疑,警方在调查他的电脑浏览记录后,是否就可断定他就是恐怖主义的支持者?”
史提芬也说,尽管防范恐怖主义法令已阐明不能因个人的政治倾向及活动而逮捕或扣留他,不过,以过去政府滥用国内安全法令的经历,不能完全确保防范恐怖主义法令将不会遭到滥用。
他指出,防范恐怖主义法令违反法治精神、侵蚀司法独立,更是限制当事人的律师代表权。
他说,我国身为联合国安理会非常任理事国,必须遵守联合国安理会第2178号议决案,也就是确保为打击恐怖主义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均符合其根据国际法承担的所有义务,尤其是国际人权法、国际难民法以及国际人道主义,并强调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及法治与有效的反恐措施相互补充和相辅相成。
该议决案强调,成员国必须尊重法治,以有效地防止及打击恐怖主义,不遵守这些义务及其他国际义务,是加剧激进化的原因之一。
同样为论坛主讲人的律师法依查莫丁则称,防范恐怖主义法令有存在的必要,因为这项法令能够预防恐怖分子发动袭击祸害社会。
他强调,必须以社会利益为重,若发现有人可能对社会构成威胁或伤害,就该在他对社会造成伤害前,将他逮捕。
“我们必须在个人及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不能将个人自由视为比整个社会的利益及安全更重要。”
全国青年律师委员会主席沙里占佐汉强调,尽管加强版的煽动法令已移除“批评政府及司法制度可构成煽动”的条文,然而,该法令在修正后出现更多苛刻的条文,足以将批评政府或司法制度者控上法庭。经过修正的煽动法令,设下罪成者必须被判最低3年监禁的惩罚,已剥夺法官的斟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