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城18日讯)大马律师公会主席史蒂文迪鲁表示,如果是有关系到引起不同宗教的愤怒及仇视,政府大可使用刑事法典298A(1)(a)条文去提控涉案者,无需动辄出动煽动法令。
史蒂文迪鲁今日在卡巴星论坛上,被询及是否有什么法律可替代煽动法令时,这么回应。
他认为,刑事法典298条文比煽动法令更完整,因为刑事法典298条文还会去查明被告的动机及行为来下判,反观加强版煽动法令有了另一项严重的修正,导致现在任何人都可因为一名证人的未经证实供证而被定罪。
他重申大马律师公会的立场,呼吁政府废除煽动法令。
他说,煽动法令令人无所适从,就连一名执业了36年的资深律师拿督锡达峇兰(前槟律师公会主席)也指,煽动法令的定义让他们很模糊,不懂该说什么或不该说什么,不懂说了什么会触犯到当局的界限?
他表示,就算政府在煽动法令修正法案,移除第3(1)(a)条文中的“针对任何政府的批评”,但这也不是什么值得庆祝的事。因为此条文本来就不应该存在,早就应该被移除。
“身为纳税人,人民有权针对我们投选而出的政府,作出建设性的批评。为何批评政府,反倒成了一种罪行?”
他也说,煽动法令第5A条文禁止涉案者出国,抵触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他举例,在该条文下,一旦总检察署向法官提出申请,禁止涉案者出国,法官必须批准该申请。这造成法官的角色犹如“橡皮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