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由于服务费在世界各地已被使用超过50年,中总与另7团体强烈呼吁贸消部,不应在没有明显理由或可透明度和公平的改善此操作方式前,单方面的推翻和扰乱现有的操作机制。
中总今日与马来西亚酒店业者协会、马来西亚酒店业协会、马来西亚经济型酒店协会、马来西亚零售商协会、马来西亚连锁协会、马来西亚购物中心协会,以及武吉免登暨城中城旅游协会发表联合文告,对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秘书长拿督斯里阿利雅斯于2015年4月6日的仓促宣布,即商家不能在实行消费税后征收服务费,感到无所适从。
文告指出,此突如其来的宣布令相关领域业者措手不及,并引发消费者,雇主和雇员之间的混淆和混乱。政府作此宣布前,并没有与相关领域业者进行咨询。
文告说,消费者可能对服务税和服务费的术语感到混淆。服务税已被消费税取而代之。服务费则是酒店、餐馆和许多餐饮店所征收的费用,在世界各地已经实行超过50年。
文告表示,贸消部随即发出的进一步声明,表示有与员工签订劳资合约的餐饮店可向消费者征收服务费,已使坊间更加混淆。只有非常少数已经成立职工会的餐饮店,才会与员工签订劳资合约。雇主和员工目前享有的和谐关系已经严重被破坏,因为政府不经意的鼓励所有餐饮店的员工成立职工会。
合同注明分摊方案
文告说,没有与员工签订劳资合约的餐饮店,雇佣合同一般都有注明所收取的服务费之分摊方案。分摊收取的服务费是契约责任。
文告指出,雇主和员工签署的劳资合约和雇佣合同,是私人机密合约,贸消部要求将这些合约展示给公众是完全错误的做法。
文告表示,只要餐饮店有在餐单上清楚注明会征收服务费和所征收的比率,消费者完全有权利选择要不要惠顾该间餐饮店。消费者不能在获得服务后拒绝缴付服务费,因为他一旦决定接受服务,便已被视为同意遵从有关服务条款。贸消部建议消费者可不必缴付服务费的说法,不论在合约法和普通法上都是错误的。
文告说,服务费的征收是一项经过时间考验,用以补贴员工收入的机制,并以公平奖励付出更多努力和工作来为客户服务的员工。
文告指出,在账单上列明服务费是比较透明度和清楚的做法。倘若服务费在账单上被隐藏,消费价格自然会被提高以概括服务费。
文告言说,有关单位不应该因为有雇主没有分摊服务费的案例,而利用此理由来终止有关行业的操作机制。这仅仅是个案违约问题,权利受到侵害的一方可通过许多途径来寻求解决。
“原则上,政府不应该干预企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