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7日讯)《2015年煽动(修正)法案》今日提呈国会下议院一读,如果煽动者的行为导致他人身体受伤害或财物损失,煽动者将失去保释候审的权利。
根据条正案4(1A)下条文下被控者,控方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向法庭提呈一份书面证书,要求拒绝让被告保释。
这项修正案也加重刑罪,煽动者可面对最高坐牢20年的刑罚。
无论如何,法案也做出一些开明的举措,公开批评政府或煽动公众对政府的仇恨,不再是一项罪行。
但法案明显也冲著分离主义者而来,纳入新条文,禁止任何个人及团体,提出要任何州属脱离大马的诉求。
这项《煽动法案》是由内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扎希提呈,并寻求在本季国会下议院寻求过。
法案加重对付煽动的刑罚,任何做出煽动行为、发表煽动言论、刊登、销售、出版、印刷煽动文章、进口煽动刊物的人士,可在第4条文条文下被控,罪成可被判坐牢最低3年、最高7年 。
可拒绝被告保释
根据原本的煽动法令原本的条文,初犯者可面对最高监禁3年或5000令吉罚款,重犯者可被监禁最长5年。
法案指出,如果煽动行为造成他人身体受伤害或财物损失,则需在第4(1A)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低5年、最高20年。
此外,在4(1A)下条文下被控者,控方可以基于公共利益,向法庭提呈一份书面证书,要求拒绝让被告保释。
法案指出,即使获得保释候审,控方也可以向法庭申请,要求被告交出旅游证件,并禁止被告离开大马。拒绝遵守这项指示交出旅游证件者,是一项罪行,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及坐牢不超过3年。
修正案也在煽动罪的诠释中,纳入电子媒体,意味著任何人使用电子媒体发表煽动言论,也会受到对付。
这份法案在附注中解释,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虽然在2011年大马日上,保障准备改善大马的议会民主,并在2012年7月,承诺政府将废除 1948年煽动法令。
“但是此后,政府发现这项法案仍有存在的必要,而政府答允废除煽动法令的言论,也让许多人担忧,大马各族之间的容忍及和谐,将受到伤害。”
法案说,最让人担忧的,是分离主义者开始发表要求一些州属脱离大马的言论,以及开始攻击国家元首及各州王室。
“因此,政府决定保留《1948年煽动法令》,并采取必须的措施,进一步强化这项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