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名律师沙菲宜说,尽管辩方律师团曾多番强调,检控方鉴定出现在原告赛夫肛门直肠“Y男子”精子的脱氧核糖核酸(DNA)验证程序,惟其14名代表律师却无法证实安华并非DNA持有人。
他说,在国外,类似案件的被告都必须向法庭交出其个人DNA样本,惟基于我国法律并没设下如是限制,安华却拒绝这么做,显然说明其在害怕;至于辩方所提及13名不在场证人最终也无法出庭作证。
他解释,对于原告赛夫在2008年6月,作出入禀提控前,曾与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时任国家总检察长等人会面,是基于当时赛夫已感到徬徨无助,才会寻求前者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