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许多新兴核能国家都是先将核电厂投入运作,选择将废料管理延后处理,惟国际专家抨击这种做法不但非常短视,而且不负责任,核电厂应该在投入运作前就拟好废料处理计划。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能局协调员保罗德南表示,2020年左右料将有9个国家的核电厂逐步投入运作,因此未来20年相信核废料也会逐年增加。
他说,刚刚踏入核能行列的国家,通常在决定落实核电时没有准备废料管理政策,他们通常先使用核能科技,废料处理则是采取“未来再打算”的态度。
他抨击说,“这是非常短视的做法。你必须决定要如何处置你使用过的核能燃料。”
他指出,这种做法除了在核能技术方面招致反效果,政治上的模糊态度也会让情况有所拖延,迟迟不愿行动,而这也将招致人民反对核电厂,并让废料处理产生额外支出。
国家负责设机构
他也说,国家应该负责设立机构,将核废料进行统一管理,目前已经落实有关做法的有芬兰及瑞典。
保罗德南今日在吉隆坡希尔顿酒店,出席2015年亚洲核电大会时,如是指出。
法国核废料管理机构国际部总监杰拉德乌祖年更直言,“不去考虑废料的长期储存问题,是不道德且不负责任的做法。废料储存不是长久之计,只能成为中期处理方式。”
他在会场上为参与者介绍法国的核废料地下永久储存设施。他说,法国从1991年起进行15年的研究,并在2006年决定建设,该设施将在今年取得执照,并在2025年启用。
他说,法国核电历史悠久,现在其实有183座没有拥有者的老旧设施受到辐射废料污染,而该国正在致力进行清理工作。
推动核损害补偿公约
美国能源局助理法律总顾问本麦克莱说,日本福岛核灾发生后,国际社会致力推动核损害补偿公约(CSC)。该公约规定核灾责任由业者负责,成员国必须在肇事国的法庭追讨赔偿。
他表示,国际原子能机构在福岛核灾发生后敲定行动方案,要求成员国拟定全球核损害的问责机制,以因应核子技术引发灾害时的赔偿机制。
“核损害问责机制必须按照数个原则拟定,包括所有法律责任都仅限于业者,除了业者以外不能起诉任何人。公约也规定核损害纠纷由肇事国的法庭审理,受害者不能入禀多个法庭。”
他指出,业者的责任可以是有限责任,但无论是哪国公民,都不能因为国籍或常居国家等受到差别待遇;这也须确保法庭在事件发生时的权限,确保法庭裁决被确实执行,同时也必须允许购买保险,来提供更高的赔偿金额。
他说,该公约也成立补充赔偿基金,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以核电厂发电容量来贡献一定金额,各成员国必须缴交至少3亿特别提款权(SDR)的金额,以确保事发时受害者能取得更高金额的赔偿。
本麦克莱是在2015年亚洲核电大会上主讲时,如是指出。该大会从27日至28日,在吉隆坡希尔顿酒店举行。
他表示,目前全球440座核电厂当中,有245座没有签署任何协定。
签署1960年巴黎公约的核电厂有116座,签署1963年维也纳公约的有73座,签署1997年维也纳公约的有4座,58座则签署共同协定。
他指出,“核损害补偿公约则将涵盖150座核电厂,该公约将在今年4月15日生效。”
无论如何,核事故发生时辐射或将穿越国界造成危害。本麦克莱指出,若肇事国家没有签署该公约事态或许会有麻烦,两国必须共同找出解决方法。
他说,“通常是核电厂位于哪个国家,就由该国法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