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董总主席叶新田入禀法庭申请禁令,禁止以董总秘书长傅振荃为首的18名中委,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申请,今日在高庭审理。
法庭依据双方协议,择定案件于3月5日开审,聆听两方针对傅振荃在1月6日所发出召开特别中委会的通知,以通过“解散董总常务委员会”和“重选常务委员会”议案,是否合法和有效,进行辩护。
承审法官阿南麦丁今天于内庭,聆听此案时,提出要求双方寻求达致和解的献议后,并在休庭30分钟后,依据双方所达到3项协议,作出上述决定,把案件择定3月5日审理。
阿南麦丁表示,根据双方协商,双方同意不会在这期间,召开原定于今日(20日)下午2时展开的中委会特别会议,而至于这项会议是否合法,将交由高庭聆审后做出决定。同时,高庭也将聆审答辩人召开特别会议的两项议案,即通过解散及重选本届常务委员议案,是否合法。
“若答辩方所提出的议案是合法的,那么起诉方(叶新田)就须依照,由前者在本月6日所发出的通知信,召开中委会议,以探讨解散及重选本届常务委员事项。”
委任中委不能革除
他指出,在本案审讯进行期间,控辩双方亦必须同意,任何由起诉方所委任的中央委员以及中央执行委员,不能被革除。
他说,随著择定在3月5日法庭聆听双方陈词,双方必在上述日期前,交换书面陈词。
18名来自改革派的中委基于屡次向叶新田要求,将解散及复选董总现届中央常务委员会,并将此事纳入本月17日召开中委会会议议程不果;而在1月6日决定在今日召开另一项“特别中委会”,以讨论及通过解散及重选本届常务委员议案。
同月9日,叶新田发出律师信予傅振荃,限令他在本月12日下午5时前,撤回以秘书长身份发出召开董总中央委员会特别会议的通告,否则将采取适当的行动对付,惟后者拒绝其要求。
叶新田随即于本月15日将此事入禀吉隆坡民事高庭,要求高庭宣判傅振荃所发出的会议通告是不合法、违反董总章程和理应被撤销的。
改革派取消会议
在听取法官较早前所提出要求双方达成和解献议,列为案件第一答辩人的傅振荃在休庭时也宣布,决定取消原定在下午2时举办的中委特别会议,并将之改为新闻发布会。
诉方代表律师扎达迪斯则强调,根据组织章程6.3.3条文和第6.4.3条文,只有董总主席才有权力召开中央委员会会议,故此傅振荃以组织秘书长身份要求召开中委会议做法乃是不合法的。
改革派18名中委代表律师,分别是蔡庆文、叶丽莲及阿都法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