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推翻上诉庭的无罪释放裁决,蒙古女郎阿旦杜雅命案两名被告阿兹拉及西鲁被判罪成,难逃死罪。
以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敦阿里芬为首的五司一致裁决,控方已成功证明案件超出合理疑点,2名答辩人都无法针对控方的上诉陈词挑起合理疑点,因此恢复高庭对2人的裁决,即判处绞刑。
“在做出最大衡量后,我们对控方所举证的环境证据感到绝对满意,控方成功证明案件超出合理疑点,因此,我们批准这项上诉。上诉庭的裁决也因而被搁置,并恢复高庭的罪成裁决,即对2名答辩人判处死刑。”
值得一提的是,第二答辩人西鲁今天并未现身法庭,主控官拿督顿玛吉表示,总检察署无法将法庭传令交给西鲁,而西鲁的代表律师卡马鲁希山也与西鲁失去联系。
顿玛吉向法院申请发出逮捕令追捕西鲁,阿里芬表示同意。
五司一致裁决
法院今早约9时20分开庭,并由五司之一的丹斯里苏里亚迪负责宣读简要判词。五司成员包括东马大法官丹斯里理查玛兰尊、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都哈密恩邦及丹斯里阿末马洛。
苏里亚迪指出,阿兹拉的手机通话记录显示,他在案发时确实身在事发地点本查阿南,而西鲁汽车内沾上血迹的拖鞋及外套口袋里的首饰,证明西鲁的汽车,就是将阿旦杜雅载到事发地点的交通工具。
“第二答辩人车上所找到的沾有血迹拖鞋,以及在他家找到一件口袋装有首饰的外套,所得到的唯一结论就是第二答辩人是在本查阿南,从死者身上取得相关物件,拖鞋被留在车上,首饰则被收藏在房子里,而载送这些物件的,肯定就是第二答辩人的车。”
他强调,无论被告是在谋杀之前、还是之后,从死者身上取得相关证物,这并不重要。
车有行驶记录
“最重要的是,这是从死者身上取下的,而要拿到它们,就必须先现身在事发的山上。”
他说,西鲁的汽车曾于当晚9时57分,驶过哥打白沙罗的收费站,车上的精明通关感应器也存有相关记录。“证据显示,第二答辩人的车曾进入并离开有关收费站,这也是前往本查阿南的平常路线。”
苏里亚迪说,以逻辑推断,阿兹拉和西鲁肯定之前就曾以西鲁的汽车代步,到过案发现场,以确定实际的犯罪地点。“所有证据都指向答辩人,2人不仅在同一时间到过本查阿南的山上,而是一起坐第2答辩人的车上去。”
他继指,阿兹拉及西鲁也曾个别向警方指出确实的案发地点,综合所有证据显示,控方成功举证2人存有共同动机。
在联邦法院宣判时,阿兹拉神色凝重坐在被告栏前聆听判决,当苏里亚迪花了将近半小时念完简要判词后,他在庭警的陪同下,先与主控官顿玛吉握手,再与代表律师拥抱,然后由庭警带离法院审讯室。
资料档:蒙女遭枪杀炸尸
28岁的蒙古女郎阿旦杜雅曾在法国受训兼职模特儿,育有1子。警方在2006年11月6日,于雪州莎阿南一个蓄水池森林内,搜寻一堆肢离破碎的女性骨骸,揭发这宗惨酷命案。
阿旦杜雅疑是遭枪杀,再被凶徒以3枚定位炸药炸尸。警方当时扣留3名男女警员及大马著名政治分析家阿都拉萨巴金达调查。
来自武吉安曼警察总部的阿兹拉首席警长及西鲁伍长,分别在2006年10月26日及11月6日被逮捕,并于同年11月15日被控上莎阿南法庭。他们被控于2006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10月20日凌晨1时之间,在八打灵县属的武吉拉惹地区12843和16735地段,共谋杀害来自蒙古的阿旦杜雅,抵触刑事法典第302条文,一旦罪成,唯一刑罚为绞刑。阿都拉萨巴金达于11月16日,在吉隆坡法庭被控教唆首2名被告谋杀,抵触刑事法典109条文。
蒙古女郎命案于2007年6月19日开审,在经历了151天的审讯及传召84名证人后,莎阿南高庭于2008年10月31日裁决阿兹拉及西鲁表罪成立,阿都拉萨巴金达则表罪不成立,当庭释放。
2008年11月14日,控方表明不会针对阿都拉萨巴金达的无罪释放提出上诉。阿兹拉及西鲁于2009年1月15日开始自辩,莎阿南高庭在同年的4月9日裁决2人谋杀罪名成立,判处绞刑。
2013年6月24日,上诉庭开审2名被告上诉申请,并于8月23日推翻高庭裁决。控方也不满判决,而上诉到联邦法院。2014年6月23日,控方的上诉正式在联邦法院开审,经过3天审讯,法院宣布保留判词。2015年1月13日,法院五司一致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推翻上诉庭的裁决,维持高庭对2人的罪名成立及死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