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指出,根据他的个人经验,面对涉及死刑罪案调查的嫌犯及家属,在案件调查阶段就面对很大的压力,而他们往往会面对有特定人士,会趁机剥削嫌犯及其家属,向他们索取巨额现款。
他举例,前来向他求助的嫌犯及家人,会提及有人主动接触他们,说只要肯给一定数目的金钱,就能修改为更低刑罚的控状,例如将贩毒修改为拥毒。
他认为,嫌犯及家人在这种情况下,可说是没什么选择,因为他们可能为了逃过死刑而愿意妥协。
阿米尔继指,这也令嫌犯及家属陷入两难,倘若在缴付款额后并未被取消或修改控状,他们不能上法庭讨回公道,也不可能主动到反贪委会投报,因行贿也是一种罪行。
嫌犯或被屈打成招
他也说,为面临死刑控状的嫌犯辩护,律师也可能遭遇相关执法单位以不合法方式收集证据、嫌犯可能被屈打成招以及伪造证据或嫁祸等问题。
阿米尔今天在律师公会的“马来西亚的死刑”论坛上,分享本身在案件调查、审讯以及定罪后所面对的问题。
他透露,本身所处理的案件,包括谋杀、贩毒及绑架案,其中,被判处死刑的罪案,以贩毒居多。
他强调,强制死刑导致法官不能行使斟酌权,在裁决嫌犯罪名成立后,依据案件的严重程度来判处刑罚。
他也说,根据刑事法典,在贩毒案的举证上,只要证明相关的毒品是由被告所保管控制,就可推定被告知道所保管控制之物就是毒品,令辩方在辩护时,不能仅以疑点利益来推翻控状,而是必须反驳控方的相关推断。
阿米尔认为,控方也不应以无比让被告定罪的心态来检控,而应该只是向法庭提呈证据,再让法庭来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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