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是一个合法且成年公民都应该拥有的权利,而一旦成为选民就应该有履行义务的责任,参与这个国家民主化的重要程序。目前,我国合法投票是年龄是21岁或以上的公民,全东南亚国家目前只有我国和新加坡是采用这个投票年龄的标准,而其他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将18岁作为合法的投票年龄。
当今世界的趋势,许多国家纷纷把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如1970年1月1日定案的英国、1971年的美国、1989年的印度、1995年的香港,一直到2016年的日本等,可见18岁公民拥有投票的权利是逐渐普遍的现象。
事实上,根据1971年成年法令的第二条文里头阐述,18岁已经到了法定成年的年龄,也就是可以为自己的行为负上全责。他们能够自主工作赚钱、买房,甚至结婚,而且需要在法庭上以成年的方式受审并负上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18岁在我国被视为成年人,但并不完全拥有成年人应有的权力-投票,这明显是权责不成正比。
因此,上周内阁同意将合法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确实是民主的一大进程,这不仅让法定成年年龄不模糊,还可归还18岁公民应得的权利,顺应全球趋势发展。
况且,无论是国外联合国的呼吁,还是国内净选盟的倡议,都希望让更多18岁到20岁青少年提早履行投票的义务,目的就是希望他们能够参与民主发展的进程,参与国家民主建设的发展。
如同2007年全国青年民意调查显示,我国多数青年关心国家时事,也意识到政府施政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但是他们对于改变现状充斥著无力感,对政治参与也变得冷感,这份“无奈”始于他们没有被赋予能力改变现状。
当投票年龄降低至18岁时,会让这群青年有机会去参与甚至投入政治的氛围,更具有主动性为这个国家付出与改变,而不是沉浸在书中的世界学习,最后与国家时事脱节。
虽然明面上这个政策唯一的阻碍是必须取得2/3国会议员的通过,也就是获得在野党的配合,方可顺利修宪。
大专法令需废除
但是,依然有四点隐忧摆在眼前,急需我们正视与理清:
第一,自动登记选民的政策是否会同步落实呢?选委会数据就显示,21岁以上公民未登记为选民者多达360万人,其比率占选民总数超过24%,其人数甚至比21岁至29岁的选民人数还多逾100万人。倘若下调合法投票年龄,但若甚少人注册成为选民,那下调投票年龄的修宪也是无功而返。
第二,公民教育课或政治课会否纳入国家教育正规体制?须知,我国中小学的历史与道德教育课中只有表面的基础政治常识,但却缺乏批判与独立思考的训练。以同样奉行18岁投票年龄的德国为例,在学校每周都会有1次“政治课”,政治课教师的意见不会压制学生的判断,面对有政治争议的话题,就让学生从自发关切与自身利害出发思考、甚至辩论,从而获得政治参与的能力,这比起教师单向的传授知识更为重要。
第三,《1971年大专法令》是否会如期废除?众所周知,大专法令侵蚀校园自主权、干预学术自由之馀,还严重的钳制了国立大学学生的人权自由,让他们不能参加政治活动。因此,大专法令限制学生参与政治的氛围,降低年轻人谈论政治的意愿,如果下调投票年龄而不废此恶法恐会治标不治本。
第四,18岁的年轻选民是否可以成为政党或独立候选人?据联邦宪法第47与48条文,我国参选资格的候选人必须是21岁以上、居住在大马的合法公民,而选举委员会也并没有硬性规定候选人的学历水平。目前,22岁的法律系大学生普拉帕卡兰是目前马来西亚最年轻的国会议员,有没有可能我国未来政坛上出现18岁的中学生成为国州议员,成为大马版的威廉劳埃德?(2007年在英国地方议会选举中胜出的中学生,也是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议员。)
确实,下调投票年龄至18岁乃大势所趋,但以上四点隐忧也不容忽视。